|
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
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檔案閱覽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由原辦理該
項業務單位受理;有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如係意定代理,應提出
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
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業務主管單位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 |
|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
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
|
五、本所受理申請閱覽檔案,由文書單位收文編號,分文至業務主管
單位,由業務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三、四)通知申
請人,另將審核通知書影本送檔案管理單位備查。 |
|
六、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
予閱覽。
|
|
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
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
寄交申請人。
|
|
八、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
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
|
九、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如附件四)簽名。
|
|
十、本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所為
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
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
業務主管單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
|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
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
|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標準收費(如附件五):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
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
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