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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審核及管理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路跑活動,並保護路跑選手安全及保障市民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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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
他民間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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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使用區域,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特定路線: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周邊路段。
(二)第二級特定路線:山區路段、海區路段、屯區路段、副都心
(花博)路段。
(三)第三級路線:前二款以外之路線。
前項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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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及公園辦理路跑活動,應依前點規定申請等級路
線為限。
申請舉辦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路線之路跑活動者,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
府同意者為限。
申請本市所管道路之路跑活動,其活動規模達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
動及施工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者,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
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於本市舉辦,但非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線之路跑活動者,應依
該道路轄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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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料未經本府審核通過前,活動不得開放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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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通知補正而未
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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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由體育處完成初審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查會
議成員由體育處邀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共同審查。如為特殊案件得另
邀請本府以外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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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准之活動申請計畫,申請單位如欲變更活動日期或取消活動
,應於活動三個月前報體育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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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活動申請計畫經本府核准後,遇天災、意外事故或其他重大事變,本
府得廢止原核准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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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於活動後二十日內應檢附活動執行成果(含宣傳、交通維持
、環境清潔維護計畫書等執行成果)送交體育處備查,如經審核未依
相關送審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者,本府對於申請單位嗣後申請案件,
得駁回申請,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