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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藝字第10500078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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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表演
    藝術團體或個人參加國際藝術節慶活動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增
    加本市表演藝術團體或個人與國際間交流互動,並提升國際能見度,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社會團體,以及藝術工
        作室,以上團體皆須具有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 個人:設籍本市,且從事表演藝術類相關工作者。
三、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參加國際藝術節慶、藝文展演活動、
    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之活動,以及其他依本局認定之國際文化交流
    活動為限。
四、經費用途:包含來回機票、國外當地 之交通及食宿、活動文宣品、
    出國人員及表演所需相關物品之保險、布景道具服裝等表演相關物品
    運輸費用、國外場地及設備租借費用,以及經本局核定之相關費用,
    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亦不得採購固定資產、設備及器材等資本門支
    出。
五、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應於活動出國日期六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不足六十日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本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
        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表演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表演藝
        術類活動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補助案:
     1、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五份(如附件)。
     2、出國計畫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出國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
        並詳細註明內容、參與計畫者及錄製之時間和地點等相關資料)
        。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本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
   (三) 申請補助檢附之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
        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補助額度: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本局審查後核定。
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 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主要審查申請人文件是否齊備
        ,缺件者本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本局組成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作成補助建議
        額度。
    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准駁決定。
   (二) 審查標準:邀請單位之國際地位重要性、申請人計畫內容之專業
        性、創新、創意、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或廢止補助之核准,已領取款
    項者追回,並追究偽造文書等相關法律責任:
   (一) 申請人於本局有逾期未結案件或考核評比績效不良之紀錄。
   (二) 同一活動計畫已獲本局其他補助。
   (三) 申請人同一年內曾獲本要點核發補助。
   (四)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
        實。
   (五) 已獲補助但拒絕或未配合接受本局查驗或評鑑。
   (六)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意
    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本局。
九、結果通知:審查結果經簽報本局機關首長核准後,並須俟臺中市議會
    預算審議定案,始以書面通知,本局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補助款採申請人完成計畫後一次性撥付,申請人獲准補助後,應
        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局辦理核撥補助款;
        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活動照片須檢附jpg.檔一份。
   (二)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撥付者,
        本局得收回款項。
   (四) 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
        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 本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之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 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本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 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
        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十) 倘受補助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利息部分應予全數繳回
        ,衍生收入扣除出國和製作相關成本外,如有盈餘應予繳回。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並應詳實填寫
          績效衡量指標數值,作為考核重要參考,並得於申請人參加下
          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考。
     (二)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邀請原審查委員或由本局承辦單位派員
          進行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或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
          況之說明報告。
     (三) 受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依
          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
          ,或撤銷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或
          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至五年補助申請。
     (四) 受補助者提供本局之執行成果文字、圖片、專輯或影像等資料
          ,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本局為文化政策公益宣導推廣之需
          要,有使用重製權利,並得置放於本局官網供民眾瀏覽。
     (五)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出訪國計
          畫時間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
          原申請案時間因故須變動者,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
          以一次為限。
十二、受補助者於活動之相關宣傳物件、專輯出版品等,應將本局列為指
      導單位。
十三、本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規定辦理。
十四、補助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文件及本局LOGO
            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 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