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新住民藝文中心志工服務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戶字第109001177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府授民行字第一〇五〇〇五四
    一〇三號函頒修正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凝
    聚新住民志願服務共識,以利多元文化推展,形塑為民服務新氣象,
    特訂定本要點。
三、新住民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遴選方式,凡品德優良具服務
    熱誠並能勝任服務工作、願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不支領薪資
    之本市國人及新住民,得檢具個人資料向民政局提出申請,參加志工
    甄選,經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入隊。
四、志願服務場所: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以下簡稱藝文中心)。
五、志工隊幹部組織及隊務運作管理如下:
   (一) 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綜理
        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民政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長一人、行政
        幹部若干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協助隊長辦
        理隊員聯繫、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二) 隊長、副隊長及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
        副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或其他因素等無法執行職務致出缺時,
        依前項規定(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辦理補選。
        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隊務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民政局戶政科科長擔任召集
        人並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協助藝文中心使用管理。
    (二)服務場所的環境整理。
    (三)引導服務。
    (四)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五)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六)協助辦理各項新住民課程及活動。
    (七)其他相關通譯諮詢及服務工作。
七、志工服勤暨請假規定如下:
   (一) 不遲到早退,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志工隊幹部同意不得調動。
   (二) 服勤時應著民政局服務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 應充分了解自身工作內容及服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 志工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息
        ,有保守秘密之責。
   (五) 志工執行服勤項目時,應服從民政局、志工隊長及志工隊幹部之
        督導。
   (六) 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或由
        志工幹部調配隊員代班。
   (七) 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部
        及通知民政局,並於一周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八) 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
        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
八、輔導志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保障志工權益:
   (一) 民政局應輔導志工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取得志願服
        務紀錄冊;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項教育訓練。
   (二)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志工隊員聯誼活動。
   (三) 志工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 民政局業務主管、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
        ;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工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
        受獎勵。
   (二) 對於服務卓越、有特殊功績達內政部或民政局等相關單位之規定
        者,得由志工隊幹部舉薦,經民政局審定後函報表揚單位予以獎
        勵。
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民政局查證屬實後予以解聘,並收回志願
    服務證:
   (一)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或無故
        缺勤三次以上(含未完成請假程序)。
   (二) 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 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四) 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五) 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民政局
      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