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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促進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既有
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並提升
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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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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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既有化糞池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下達生效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
用之日一年內。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且經本局同意者
,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三)既有化糞池經勘查可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
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
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
建築物位於污水下水道專案工程範圍內,因配合專案工程期程須自行
辦理用戶接管相關工程者,得申請用戶接管補助。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勘查作業,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
、土木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申請第一項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管聯接;無法
於期限內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補助對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改管施工,且經本局同
意者,得於指定期限內完成。
既有化糞池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及用戶接管補助各以一次為
限。
經本局辦理廢除既有化糞池者及建築物已設有切換裝置或備接管線者
,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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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化糞池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地下層既有化糞池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依既有化糞池設置之樓層,提供補助金額如
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套補助新臺幣十五萬
元。
(三)廢除地面層既有化糞池者,每套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所稱每套係指一個(組)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數個化糞
池(污水坑)串聯處理者。
經本局核定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補助申請要件後,因現地狀況無法
以原申請方式施作者,應於竣工前,檢附變更申請書、變更圖說及相
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出申請者,以原申請施作方式補
助之。但原申請施作方式之補助金額較變更施作方式之補助金額高者
,以變更施作方式之補助標準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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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戶接管補助標準如下:
(一)貸款手續處理費:申請之建築物經本局通知並配合於指定期限
內完成用戶接管相關工程,而須向金融機構貸款者,得申請最
高新臺幣五千元貸款手續處理費,本局並依金融機構出具之繳
款證明一次發給。
(二)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補助:建築物所有權人屬中低收入戶或
低收入戶,為完成用戶接管相關工程,得於施工前提出申請,
本局並於完工後核實補助;其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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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自行廢除或改設為
污水坑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報備有案之公寓大
廈,應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現況圖說(含既有化糞池平面位置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詳圖)及改管設計圖。
(二)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由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推選代表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推選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影本。
6、現況圖說(含既有化糞池平面位置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詳圖)及改管設計圖。
(三)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由全體所有權人推選代表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全體推選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影本。
6、現況圖說(含既有化糞池平面位置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詳圖)及改管設計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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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改設為污水坑,並與公共污水下
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
請領補助費: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污物用馬達型號照片及型錄。
(三)竣工圖說。
(四)領款收據。
(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
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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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用戶接管補助者,應於施工前檢附下列文件
,並由所有權人或全體所有權人推選之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用戶接管補助申請書。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建築物為共有者,並應檢附所有權
人全體推選代表及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四)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補助者,並應檢附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拆改建估價明細表及現況照片。
依前項規定申請用戶接管補助經本局核定者,應於完工後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局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貸款手續處理費補助,並應檢附相關機構證明文件。
用戶接管補助,應配合污水下水道專案工程施工期程提出申請,專案
工程完工後,不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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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局通知申請人配合污水管線聯接,無法於施工當日配合者,本局
得依據設計階段現勘之位置及深度,預留污水管線至公共排水溝下,
申請人須自行銜接預留之污水管線,不得要求變更位置及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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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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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並命申
請人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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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於本局竣工勘查作業合格日起六十日內支付,
並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下一年
度補助費預算通過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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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