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基層勞工,補助職業工會 (
以下簡稱工會) 辦理勞工健康檢查,預防並及早發現勞工因職業或慢
性病造成之相關疾病,藉以落實照顧基層勞工之健康與安全,特訂定
本要點。 |
|
二、工會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計畫書(以
下簡稱計畫書),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補
助。並於實際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活動十日前報備參加人員名冊 (含姓
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如
有重複參加(以各工會函報順序為主)或未報備者不予補助。
前項工會以本市登記有案之總工會及職業工會為限。第一項計畫書所
稱參加人員應符合於本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勞工及市
級總工會、基層職業工會會務人員之資格,且二年內未曾參加本局補
助辦理之健康檢查者。 |
|
三、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工會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勞工健康檢查
。 |
|
四、本局補助工會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健康檢查費:以每人補助上限五百元。
(二)郵資費:以每人補助上限五十元。
(三)保險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1、一百人以下,每日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下,每日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3、三百人以下,每日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4、四百人以下,每日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5、五百人以下,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雜支: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內補助。
依實際參加人數核算,其餘部分由工會自籌款項辦理。
於本局預算額度內以申請勞工健康檢查補助順序,依序補助,名額以
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 |
|
五、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受補助工會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
向本局辦理核銷作業:成果報告表、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相
關照片至少二張、工會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受檢人員名冊 (請加
蓋檢查醫療機構及工會章 )、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
單、領據。
(二)為管控補助款執行情形,各工會接受本局部分補助經費案件,應
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供各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
紀錄。工會辦理健康檢查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各工會申請資訊 (含活動總經費、申請機關補助金額、團體自付
金額、申請他機關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將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
)助系統 (CGSS),供查詢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各
工會有無違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致機關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之相關紀錄。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受補助經費
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
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
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
。 |
|
六、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許可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
(一)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
(三)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
(四)有會務停頓或涉及不法情事。
(五)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合補助。 |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
限。 |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