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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輔導推動社區發展協會
辦理各項意識凝聚活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地方建設及活動,
提昇全民生活品質,促進社會祥和,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補助,特訂
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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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本區經合法立案之各社區發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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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須於活動1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一)申請函及申請表。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經費來源、
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活動流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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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福利型補助項目如下: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1.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業務:配合本所推動社會福利重
點業務,得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優先酌予補助。
2.老人福利服務:如獨居老人關懷訪視及送餐、老人健康醫療
保健服務(含義診)或講座。
3.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如兒童讀經班、青少年心理諮詢講
座、兒少各項教育或學術研習活動、兒少保護或性交易防制
宣導等。
4.婦女福利服務:如親職教育成長團體及研習訓練、婦女志工
培訓、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宣導、生活適應輔導及教育、
性別主流化議題宣導及講座等活動。
5.社區意識凝聚活動:如相關團體成長知性講座、親職教育、
研習訓練或相關福利服務等系列性課程。
6.社區人力資源培訓:辦理全區性幹部訓練研習,並能配合方
案實作之研習計畫。
(二)一般補助項目如下: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文化才藝訓練或展演、社區
健康促進活動、班隊成果展等。
(三)社區發展協會建立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每半年補助「老人關
懷供餐」相關費用新台幣2萬元整;簡易醫療保健器材
(含耗材)或健康促進活動相關器具每年補助1次最高新台幣
2萬元整。
(四)參加臺中市政府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相關行政費用新
台幣2萬元整;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另專案補
助最高新台幣10萬元整。
(五)上列申請案補助單位自籌款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辦理全區性社區幹部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活動:每年專案補
助本區績優社區(1社區)辦理外縣市績優社區觀摩參訪活
動經費最高新台幣20萬元整(自籌款百分之十以上)。
(七)活動名稱須有「節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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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申請補助辦理福利型、一般性活動及專案補助,補助經費用
途範圍如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餐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材料費、文具用品、獎牌、講師鐘點費(解說導覽
費)、關懷物資、送餐食材、保險費及雜支等。
(二)申請補助辦理全區性社區幹部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補助經
費用途範圍如交通費、場地費、餐飲費、住宿費、資料印刷
費、保險費、講師鐘點費(解說導覽費)及雜支等。
(三)旅遊活動、各類會議、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不予補助;
各項活動紀念品、服裝費、摸彩品等項目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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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二)審核標準如下:
1.補助計畫是否於規定期限函送。
2.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3.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
規定者,敍明理由函知申請單位或請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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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年度內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
支出分攤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及成果照片等相關
資料報本所辦理核銷請款。
(二)申請補助辦理研習活動,應檢附課程表(含講師名稱)等資料
;支領講師鐘點費因涉及個人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
扣繳。
(三)受補助單位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相關成果資料請受補助單位依規定審核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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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事後申請不予受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
變更計畫者,應報本所核准。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年度不辦理核銷結案者,再
次申請他項補助時,不予補助。
(四)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
議,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暫緩各項補助。
(五)社區發展協會之內部組織(如環保志工隊、長壽俱樂部、媽媽
教室等)申請補助時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六)已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項活動,不得重覆申請本所其他補助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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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經費用罄即不
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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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