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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調解獎勵金
核發要點第五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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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臺中市政府核發調解獎勵金。 |
3. |
三、支用調解獎勵金,須與推展調解業務相關,支用範圍依下列定:
(一)調解委員獎勵金:分配予實際參與調解人員,並應衡酌所屬
成員個人出席率、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如調解成立率),
不得平均分配。
(二)調解業務參訪、觀摩活動、座談會、講習會、調解業務宣導
週活動等相關經費支出。
(三)調解文書作業相關經費:調解表件印製費、調解業務宣傳海
報印製費、調解委員名片及識別證製作費、影印機租金、空
白光碟片、隨身碟、調解文書作業系統軟體設計、更新及版
權費用支出。
(四)調解業務用物品相關經費:調解委員會銜牌、各調解委員服
務處銜牌、調解委員責任分區表看板、調解業務精神標語看
板、調解申請及效力規定看板、公佈欄、調解委員姓名立牌
、調解室委員及當事人立牌等製作費。
(五)調解委員辦公室及調解室用修繕費及設備費:調解室用桌椅
、調解委員辦公室用沙發組、會議用桌椅、檔案櫃、飲水機
、調解專用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零組件、投影機、耗材購置
、修繕維護。
(六)調解人員團體服裝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