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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使本所檔案管理作業統一化、標準化,健全檔案管理機制,
提高行政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檔案管理,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管理為之。
三、本所檔案管理之電子化作業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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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一、業務承辦人員或文書收發人員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
時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機密案件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
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封套彌封處由業務承辦人及主管
蓋職名章。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二、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業務承辦
人員或文書收發人員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
銷」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三、業務承辦人員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
檔案管理人員應陳報單位主管或區長查明處理。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編製歸檔案件統計表,陳報區長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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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一、業務承辦人員承辦案件,應依臺中市各區公所通用檔案分類
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立適當分類號。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檔案點收後三日內完成案件層級編目。
三、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
,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
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
後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右上方空白處。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
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
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
內註明附件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編製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陳報區長核閱。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依臺中市政府規定之期限(每年三月及九月),
辦理檔案目錄彙送,並函送臺中市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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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一、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二、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
文用紙,並經機關首長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
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
;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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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一、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應設置專區分別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
不同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
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
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六)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
安全防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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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
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區長核准。
借調機密檔案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
,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
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區長核准後辦理。
二、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區長核准
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並負稽催之責。
三、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採線上調案為原則,
或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送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調閱。
檔案管理人員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借調檔案,以提供複製品或影
像閱覽為原則。
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於調
案歸還日期前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
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人員依來函
簽辦,經區長核准後辦理。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紀錄上修正該檔案之
應歸還日期。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
借調或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業務需要或依法調用者,經專案簽請主任秘書以
上層級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限不受前五項規定限制。
五、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逾
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陳報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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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業務承辦
單位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二、申請檔案應用,依本所檔案閱覽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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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清理(銷毀)
一、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二、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三、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製作檔案銷毀目錄
,送會相關單位確認,如無延長保存之必要者,應制定檔案銷毀
計畫連同檔案銷毀目錄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轉國史館檢選。
檔案管理人員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銷毀計畫連同原送國
史館檢選之銷毀目錄,層送臺中市政府函轉檔管局審核。
四、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
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
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
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人送業務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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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罰則
一、違反第六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一點規定,無正常理由者,送本
所考績委員會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