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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本所公文處理流程,
增進各級人員自我管理精神,提高公文品質及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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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時限
一、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其處理時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並留存公務
電話紀錄或相關文書。
(4)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
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5、創簽稿案件應視為一般公文管制,且承辦人應自系統取號
後始 得送出陳核,創簽稿如欲銷號者,需敘明理由會知研
考人員並由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收發人員核實辦理。
(二)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立法
委員質詢案件,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交辦列管案件,應依交辦列管機關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未訂期限時,依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四)定期表報,應依各該表報所訂之填報期限處理。
(五)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規劃、研究、法規、調解、調查
、聲復等案件)未明訂期限者,依承辦機關專案擬訂處理期
限,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依限處理。
二、一般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除最速件應隨到隨辦外,應自機關
總收文之次日起至結案之日止,例假日得予扣除,但不含差假
日數。
三、限期公文、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
另有規定期限之公文,其辦理期間假日不予扣除。
公文處理時限之末日如為假日者,則以該日之次一工作日為時
限之末日。
四、下列文件,應併案辦理: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三)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
五、併辦案件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其餘併辦公文雖得存查,但應
附隨首件收文併檔處理,首件公文之擬辦意見中應敍明擬併案
文號與併案理由。
前項首件公文如已存查,機關再次收受相同案情公文時,其後續收
受之公文仍應簽准後始得存查。
六、彙辦案件來文均不得存查,前件彙辦公文併入後件,待最後一
件(末件)來文時,以末件為基礎,計算彙辦案件時效,末件
公文之擬辦意見中應敍明擬併案文號與併案理由。
七、除最速件隨到隨辦外,速件、普通件應依據時限,參照本要點
處理各階段流程,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時間,作為稽催準據。
八、單位間改分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遇有分文爭
議案件,應指定專人協調並以最速件判定,俾提昇效率。
(二)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
日期為準。
(三)機關內之單位間涉及改分作業未於工作時間八小時內完成者
,應依本要點第二十四點專案簽報議處。
九、訂有處理限期之案件,如涉及數個單位權責,需先行會簽或彙
集資料者,主辦單位對各階段辦理進度,應嚴加掌控並積極查
催。
十、存查公文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為不當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件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文件表報。
(二)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三)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四)經簽奉一層核准存查之公文或其他。
(五)利用電子郵遞、通報網路或電話方式辦理登錄或答復,於辦
理完成後簽註辦理結果後存查。
(六)彙、併辦案件於彙併辦過程中所收受之文件於擬辦意見中敍
明併案理由後併入主案者。
(七)請款、核銷案件,於相關程序完成後存查。
(八)來函訂有函復期限,其期限距收文日三十日〈含假日〉以上
,且非屬人民申請、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經擬訂辦理方式
與期程,由機關首長准予存查者。
(九)來函要求調查、研提計畫之案件,短期內無法完成,經擬訂
預計完成期日,由機關首長准予存查。
(十)依規定得予存查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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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制範圍
一、全程管制:
必須遵守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或
存查)、歸檔,全程列入管制。
二、全面管制:
(一)機關內部單位均應列入管制範圍,即無論機關收文、機關發
文、創簽、創稿(或存查)均應列入管制。
(二)各單位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以求全面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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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公文稽催及權責劃分
一、機關單位主管人員責任:
(一)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時案件未辦展期者,應督促承
辦人妥適處理。
(二)確實掌握所屬人員的可使用時間資料,於期限屆滿前督促辦
結,以有效預留其他流程的處理時間。
(三)部屬差假時,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時效
內辦妥公文。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
責由指定人員負責處理,職務代理人或指定人員均因差假不
能處理公文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
理。
(四)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案件,宜與相關單位商定作業原則後再
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辦而延誤時效。
(五)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
來文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六)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之待辦案件,應向首長報備,並會專責
管制單位處理。
(七)配合專責管制單位召開文書流程管理工作研討會議,共同檢
討改進單位文書流程,並適時提出公文時效優劣案件獎懲建
議、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配等事項。
二、專責管制單位責任:
(一)每星期應查詢登記桌一次,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並定期
列印逾期報表查催,承辦機關仍延不辦理及答復原因者,以
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二)對超過辦理期限一個月之未結案件,應予清查並作個案分析
,防止積案發生。
(三)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
退回承辦機關辦理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四)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
(五)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會報
、業務會報,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
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討改進。
三、承辦人員責任:
(一)每日應進入公文整合資訊系統,檢查有無逾期公文(含受會
公文),確實掌握文書處理時效,對經辦文件,確遵文書處
理手冊規定辦理,基於自我管理原則,確保公文品質與時效
,並依規定期限辦結。自收文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
階段查催之責(應留存公務電話紀錄或行文催辦等)。如查
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必須展期時,報請權責主管核准。
(二)接獲逾期未結案件報表,應逐案查復,迅予清理,不得延宕。
(三)對有時效性案件應親自持會,同一案件請二個以上單位核會
時,可複製(影印)同時送會。
(四)無論送會或受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受會單
位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會畢時間通知送會單位。
(五)公文未經收發登錄不得私自收受,應辦案件不得簽辦存查,
或先簽存查再以創稿發文。
(六)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流
程,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
四、收發人員責任:
(一)每星期應列印逾期未結案件檢查表送承辦人員填報,陳核單
位主管參處。
(二)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管制登記機關內每一案件的處理過
程與使用時間。
(三)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應
依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四)配合研考人員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五)公文性質之設定攸關公文時效,收文人員應正確登錄公文性
質,遇限期公文時,應正確登錄限辦日期。
五、展期申請:
(一)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出時,承辦人應於屆滿辦理期
限前申請展期並以二次為限,第一次展期不得超過原預定結
案日期一倍,需由單位主管核准,第二次展期日數,依案件
實際需要提出,不得超過累計總辦理日數三十日,需由機關
首長或首長授權之主管核准後送研考人員登錄。但因情形特
殊,必須辦理超過總辦理日數三十日時,應簽經首長核准,
並會知研考人員列入管制。
(二)限期公文如連繫來文機關未獲同意變更原處理期限者,應辦
理展期手續,並以逾期案件統計。
(三)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各權責主管應從嚴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
,避免展期。
(四)辦理展期之公文以逾期案件列計,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
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不得以曾提出
展期作為申復理由或拒絶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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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人民申請案件
一、依照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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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文檢核
一、研考人員每月應實施公文總檢查一次,列印上月份公文處理成
績月報表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按月提送臺中市政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備。
二、研考人員每月公文總檢查後,對達逾期懲處標準公文應調卷分
析各階段處理時間,並送積壓責任人員申復逾期理由及檢具相
關文件,申復人員未如期申復者,研考人員應即逕行判定逾限
責任。判明有逾限責任或有積壓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簽報機
關首長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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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懲
一、機關對各級處理公文人員,應嚴加考核,經個案或個件分析結
果,得對文書流程管理之重大績效或缺失進行專案獎懲。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
現之人員。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
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程管理
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六)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七)改分作業逾工作時間八小時且嚴重影響案件處理時效者。
(八)會簽公文無故逾一倍之公文時效者。
(九)承辦人員無故未將判發之文稿送發文,逾一日者。
(十)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者。
(十一)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十二)對研考人員填報之稽催報表未予答復達二次以上且無正當
理由者。
(十三)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十四)應辦案件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十五)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六)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
擅改紀錄者。
(十七)人民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
通知補正者;人民申請案件展延一次仍未辦結,經糾正仍
未改善者。
(十八)針對有時效之應簽辦事項,視為限期公文,如有應簽辦而
延遲簽辦致生重大延誤時,研考人員應自交辦之次日起算
延誤責任。
(十九)違反本要點或文書管理之相關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四、承辦員或各級核稿人員,於簽章上未記載日期時間,得由其上
一層級人員簽註之日期時間推定。
五、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一次或二次。
(二)記功一次或二次。
(三)記大功一次。
六、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申誡一次或二次。
(二)記過一次或二次。
(三)記大過一次。
對於未達申誡程度有糾正必要者,得予以書面糾正。
同一人同一年內因公文延誤而受書面糾正達二次者,記申誡一
次,由研考人員統計並送人事單位辦理。
七、機關研考人員,對逾期公文之檢查結果,應按情節輕重依臺中
市和平區公所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附表一)
擬具懲處類別,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八、繁複費時之公文,雖有逾限但能提具各階段均積極處理證明文
件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九、各級人員如其處理公文量明顯過多,或所承辦業務內容繁複,
確難如期完成,並經檢具相關資料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
輕或免予處分。
十、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者 。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
致延誤公務者。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生嚴重逾限情事
者。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重大
違誤逾期者。
前項連帶責任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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