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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志願服務工作隊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外戶字第11000035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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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擴
    大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以達政府與民眾雙向溝通目的,依據臺中市政
    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 2點特成立志願服務隊(下稱本隊)
    並訂定本服務要點。
二、本服務要點所稱志願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所甄選之無
    給職,志願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並確實遵守服務要點。
三、本所志工本著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之理想,配合政府各項社會福利措施
    ,有計劃的服務以增進民眾福祉為宗旨。
四、志工服務工作內容:
  1.引導服務。
  2.代填各項書表。
  3.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4.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5.支援戶政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服務。
  6.其他有助於服務對象之諮詢與服務工作。
五、本隊隊員申請資格:具服務熱忱與能力,經申請加入及評估合格者,
    得為隊員。
六、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出(值)勤每次以三小時為原則,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
        時間者,應事前覓妥其他志工代值如無代值人員則向戶所承辦人
        員辦理請假事宜。
    (二)值勤時應填寫值班日誌記錄簿。
    (三)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提供服務之背心,並佩帶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
七、志工之權利:
    (一)參加各項教育訓練及聯誼活動。
    (二)參加志工平安保險。
    (三)表現優良者得推薦接受各單位之表揚。
八、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先安排代值
        人如無人代值,依規定辦理請假。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值班日誌記錄簿
        並簽退。   
    (三)主動引導民眾辦理洽詢業務,並加以說明或給予協助。
    (四)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工識別證,態度和藹,儀表端
        莊,謹守崗位,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五)值勤時不聚集聊天、不吃東西,勿喧嘩及高聲談笑,且不宜閱讀
        書報、雜誌及懸帶耳機,以提昇本所服務品質。
    (六)值勤時不得帶小孩或伴同非志工隊員。
    (七)值勤當中,發生任何問題或疑問時,請逕洽志工承辦人或隊長、
        副隊長。
    (八)志工於值勤期間不得推銷保險、直銷或任何商品,亦不得從事傳
        教、選舉活動。
    (九)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十)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辦理離隊手續。
九、本所得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如下:
    (一)個人服務績效項目:
        1.服務態度:出勤狀況與服務對象互動之合宜度。
        2.工作績效:服務質量及效質、達成目標之程度。
        3.群性表現:其與團隊成員互動情形。
        4.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二)表現優異者本所得簽請主管表揚以資鼓勵。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志工隊員無故缺勤三次以上,即視為自動解聘。
    (四)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主動提出申請者。
    經本所解聘之志工,應繳服務工作證及所領取之背心。
十一、本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一名、行政幹事若干名,由本所就隊員
      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協助隊
      長處理隊務,隊長出缺時,代理隊長)。
十二、本隊因志工建議或其他事由需要得召開幹部會議,由本所召集、
      隊長主持,幹部會議由隊長、副隊長、幹事及本所人員組成討論
      並呈主管裁示後辦理。
十三、本服務要點奉首長核可後逕行下達或發布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如有未盡事項並得補充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