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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行社會救助工作,有關本所接受民間捐款委付辦理本區急難救
助,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2年12月13日
府授主五字第1020213857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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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款金存放金融機構專戶,並於本所「代收款」科目中設立「急難
救助捐款」筆子目,做為辦理急難救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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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救助對象為設籍本區(以下簡稱本區)居民,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
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
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
救助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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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遭逢急難民眾本人、親人或其他實際共同生活者、鄰里、社區、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應於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
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人口)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
謄本)。
(二)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或費用明細表正本、重大
傷病證明、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估價單或收據正本、在監證
明、財產損害證明、災害證明、報案紀錄單、離職證明、就業
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等。
(三)本人及其他實際共同生活者最近1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資料歸屬清單。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五)申請人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一併攜帶受託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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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難救助金之申請人如下: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發生急難者之本人、戶長、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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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核通過者,每案最高救助金額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同一事
由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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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急難救助如有虛報、偽證或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
外,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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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結束時各工作人員得依相關社政人員獎勵辦法簽請區長予
以適當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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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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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