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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及第42點規定。
二、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第 5 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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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為健全國有、市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釐清帳務、落實產籍
管理、確實掌握國有、市有財產之總值總量。
二、考查各使用單位對於國有、市有公用財產是否落實管理及有
無確實掌握各項財產動態,並加強各使用單位對於國有、市
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維護及有效運用。
三、掌握財產的使用情況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四、評估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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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範圍:
不動產:土地、土地改良物及房屋建築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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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查項目:
一、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
二、財產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
三、是否有閒置未使用之財產。
四、財產增減是否辦理異動登記。
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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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方式:
不動產:現地查看(備註),並利用地籍總歸戶方式,核對地籍資
料與產帳資料是否相符,據以釐整產籍資料,掌控實際管理使用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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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查時間:
(詳如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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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盤點人員編組:
(詳如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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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盤點流程作業:
一、列印個人保管財產清冊,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使用人或保管
人就經管財產先行清點查對。
二、使用人或保管人自行盤點後,如財產清冊資料與現況不符等
情形,應通知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資料更正。
三、由盤點人員按預定時間、地點實施盤點,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指定之人員應駐守接受盤點。
四、將盤點情形作成盤點紀錄,並檢附不動產使用現況照片,以
充分掌握使用現況。如有帳物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並持
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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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管制考核:
一、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
之登記。
二、財產毀損滅失,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加予切
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財產保管或使
用人員負有責任者,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
業規定辦理。
三、閒置且已無使用需要之財產,應徵詢所屬其他有公用需要之
機關辦理移撥。
四、財產使用或保管人員對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掉換、擅為收
益、出借、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情事,或有未依法定程序移
轉、撥借、毀損不即時申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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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
預定盤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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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