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
書並?明理由向本所提出;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如係意定代理,應提
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
三、申請閱覽檔案,各承辦單位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
四、收受申請書後,應依權責,將申請書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及審核表後,簽陳主管核示,並將審核通知
書及審核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將審核通知書及審核表影本送檔案
管理單位備查。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五、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決定,於前項情形,自
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
|
六、經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提供
之。 |
|
七、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
|
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務承
辦單位應先簽准核定,並收取郵遞費、處理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
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
|
九、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單簽
名。 |
|
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一律在本所閱覽處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
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承辦單位,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
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
|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
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法辦。 |
|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
|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前項收費,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