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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大坑登山
步道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提昇管理維護
品質,激發市民對自然環境之使命感及責任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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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認養標的:本所經管之大坑登山步道內步道、公廁、涼亭、休
憩平台、停車場及其他服務設施,並以本所提供資料為準。
(二) 申請單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認養事宜之本國合法立案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民間企業及個人。
(三) 認養單位:經本所許可辦理認養事項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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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養標的以下列單元為限:
(一) 步道及附屬設施:以里程碑起算100公尺為單元,含步道、欄杆
、攀繩、座椅、花廊、照明系統、告示牌及里程碑。
(二) 涼亭、休憩平台或其他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得包含周邊10公尺
範圍。
(三) 公廁:以整座為單元。
(四) 停車場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含鋪面、花臺、涼亭及告示牌。
(五) 植栽綠地:以完整區塊土地範圍為單元,步道以里程碑起算,
每100公尺兩側安全可及範圍為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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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得檢具認養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送請本所審核(附
件二)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附件三)。
(一)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他申請單位檢附登記證明文件或政
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 認養計畫書(附件四)。
(三) 認養範圍位置平面圖或示意圖。
(四) 現況照片4張。
同一認養標的,同時有二個以上申請單位申請認養時,由本所依認
養計畫書內容評定優先認養單位。
本所得鼓勵認養標的之鄰戶或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等就近認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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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得依認養標的性質選擇下列維護管理事項,並載明於認養
契約書中:
(一) 環境清潔維護: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附件五)。
(二) 植栽綠地養護: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枝葉修剪
及樹木扶正(附件六)。
(三) 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設施檢查、修繕養護及遭他人違規或
不當使用之通報(附件七)。
(四) 認養契約書指定之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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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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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向本所申請續約,其經本所認
定無本要點所定終止契約事由,且依第十六點考核績效優良者,經
本所同意後續訂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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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占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或其
他情形)或阻礙遊客使用之不當行為。
(二) 未經本所許可設置廣告物、設置攤販、轉租營利或其他情形
之營業用途。
(三) 未經本所許可野放生物及種植危害生態之外來種植物。
(四) 未經本所許可舉辦活動。
(五) 未經本所許可進行整地、設置、改建、拆(移)除設施、濫
伐及毀損樹木植栽。
(六) 將認養標的土地一部分或全部交付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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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本所得
終止認養契約,認養單位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一) 本所因政策或業務需求,需收回使用。
(二) 本所因業務需求,需舉辦活動、拆除(遷)或改建認養標的
,認養單位拒絕配合。
(三) 認養單位維護管理績效不佳,經本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
(四) 違反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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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為提昇認養標的品質或認養單位形象,得
檢附位置圖、內容、規格、數量、經費預算表之書面文件,報經
本所審核同意後,設置下列設施,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全額負擔
。設置之設施如涉結構安全,應依規檢附相關技師簽證報告。
(一) 認養單位名牌。
(二) 種植原生種樹木或景觀植栽。
(三) 增設里程碑、指示牌、解說設施及照明燈具。
(四) 休憩設施、安全設施及其他服務性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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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所得視認養標的性質,請認養單位以現金或支票繳交新臺幣
六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並於認養期滿無應辦事項後無息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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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養單位如違反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應於本所通知後限期改
善,改善所需費用不予補償,逾期未改善者,本所得代為改善
,所需費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由本所向認養單位予
以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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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養期間滿二年者,本所得以下列方式獎勵認養單位:
(一) 贈送感謝狀、出版品或書籍。
(二) 邀請參加本所或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舉辦之活動,並
得於媒體宣傳認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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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
得檢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附件八)及相關單據證明,送
請本所書面審查同意後,開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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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認養單位於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後,需拆除第十點第一款及其
他經本所指定之設施,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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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所應依第八點每季定期考核維護管理績效,並得視需要不定
期派員稽查,以利了解認養標的使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