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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實原住
民學生資訊設備,提升資訊運用能力,縮減數位學習落差,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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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
立國中至研究所在學學生。
(二)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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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
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
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
耗材類之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
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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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 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元。
(三) 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新臺幣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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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本會受理先
後順序辦理審查及撥款。
如年度經費用磬,由本會公告後停止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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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 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應詳列商品及金
額明細且須為當年度開立。
(六) 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
未滿十八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法定代理人之郵局
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七)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八) 依第二點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
及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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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 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符合規定者函送本會複審。
(二) 經本會複審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
戶,並函知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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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已獲本要點補助次年起未滿五年。
(二) 曾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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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文件及支出憑證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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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