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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加強清水區
轄內各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
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福利業務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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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為受補助
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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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清水區民為主。
(二)補助計畫類型包含老人、兒童及青少年、身心障礙、婦女、其
他弱勢團體等福利服務及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才藝
表演、社區運動會、參訪績優社區等。
(三)每一社區及長壽俱樂部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
元。
(四)舉辦聯誼性質活動、例行性會議不予補助。
(五)受補助社區應有自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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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接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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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應備之文件及載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
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社區發展協會圖記)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須列明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活動名稱須有「節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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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之社區應於活動三星期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之社區;未符合
規者,敘明理由函知申請之社區或請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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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之內依規定檢附領據、
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活動照片3張、
電匯存帳建檔資料(辦理境外績優社區觀摩活動需加附社區觀
摩成果報告書)各乙紙,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逾期須註明相
當理由。
(二)受補助社區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社區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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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社區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請本所核備。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銷原補
助款,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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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經費補助事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
理原則未規定者,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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