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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所監視錄影(音)系統之
設置管理,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辦公處所安全,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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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音)系統,指本所為維護辦公處所安全自行設
置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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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監視錄影(音)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
防及偵查犯罪有必要者為限,且應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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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聯繫廠商辦理定期維修監視錄影(音)系
統並做成維修紀錄,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至少為一個月;其管
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應負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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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視錄影(音)系統攝錄影音資料之利用,應於核准設置目的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核准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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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視錄影(音)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
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管
理人員應予配合辦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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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視錄影(音)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之利用或申請調閱、檢視、
複製等,應設置登記簿登錄處理情形,非因公務或其他規定不得任
意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則視情節輕重,並
依有關規定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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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