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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法務部訂頒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訂頒
「臺中市政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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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有效疏處民眾集體前來本所陳情請願事件,防範危安事故發生,
並疏解民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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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之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向機關陳情請
願事件。
(二)本要點疏處對象為十人以上之陳情請願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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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
為疏處陳情請願事件,特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本所主任秘
書、各單位主管為委員,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統籌處理本
所陳情請願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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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責劃分:
(一)各權責單位:
1.本所各單位平時應循業務系統加強聯繫,如發現有民眾向
本所陳情請願之徵候,應機先疏處,先期平息。
2.經疏處無效而集體前來本所陳情請願時,權責單位應派相
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至指定處所妥為接待。
3.如權責單位疏處仍無法解決者,得請陳情請願民眾推派代
表由主任秘書或區長接見。
4.權責單位與疏處人員(含該項業務承辦人)應全程在場,
聽取民眾所提意見,並掌握現場狀況發展,隨時與相關單
位加強聯繫。
5.對可能發生群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
應妥擬應變措施迅速陳報區長及通知陳情請願疏處小組妥
善疏處,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
6.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時,應避免直接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
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二)政風室:
1.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了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
題,陳報區長,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彌於無形。
2.機關發生群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陳報區長,通報相關單位,
並視需要聯繫治安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3.發現有不法份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等,應迅速通知治安機關處理。
4.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
單位密切掌握、防範。
5.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
並適時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6.接獲預警資料,應迅速陳報區長,同時通知權責單位妥為
因應,並加強區長及辦公大樓之安全維護。
(三)秘書室:
對陳情請願之新聞報導與輿論,應密切注意,使其報導事件
之內容符合事實,且應運用輿論導正社會大眾對陳情請願不
當之看法與作法,以正視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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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疏導處理原則:
(一)預防問題發生:
對政府施政及民眾事務,宜透過適當管道與程序宣導,以獲
民眾之支持與瞭解,並及早疏處,有關民眾提出之書面陳情
案件,各權責單位應詳為答覆並妥善處理,以防事態擴大,
減少集體請願事件發生。
(二)掌握預警資料:
對醞釀或進行陳情請願事件,應設法先行獲得預警資料,並
迅速通報權責單位研處。
(三)早期疏處化解:
對陳情請願事件應確切研析問題本質、肇生之根源、醞釀或
進行陳情請願之參與人員,主要成員及其幕後主使人之動機。
權責單位應及早設法予以疏解,使之打消念頭,並依法對其
問題癥結作妥善處理,以消彌陳情請願事件於無形。
(四)妥處陳情請願行動:
1.對陳情請願事件,應不論對象,一視同仁,依法適當處理。
2.本所疏處民眾陳情請願事件,應依層級由下而上逐級出面
疏處說明。
(五)防範藉機滋事:
1.對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應迅速明確,以防事態擴大及節外
生枝,免被有心人藉機滋事。
2.對違法之陳情請願行動,有關單位應依「集會遊行法」及
「刑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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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對執行本要點各項工作得力或不力之人員,得依規定簽報獎
懲。
(二)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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