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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罰鍰退還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裁申字第10300319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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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本處或各派駐櫃檯對
    於罰鍰之退還程序可資遵循,避免發生弊端,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法令規定經原收款單位發現錯誤(含重繳、溢繳、誤繳)或因其他原
    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部或全部罰鍰者,由本處自行辦理罰鍰退還
    ;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本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罰鍰退還款項以匯入指定金融帳戶為原則,但欲以現金方式退還者,
    得就每日窗口收入之現金中辦理現金退還。
四、罰鍰退還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罰鍰退還匯入指定金融帳戶之作業程序:
   1.需填妥本處寄發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附件1)之「領款收據」
      及「匯款帳戶」欄並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請於「通知單」上黏妥下列資料,並以掛號郵寄本處:
      (1)被通知人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
         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或收據遺失者,需填寫收據
         遺失切結書。
    3.本處收件後由退款業務承辦人員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若有缺漏
      逕行通知民眾補件,審核完成後簽會秘書室、會計室辦理後續相關
      事宜,並以簡訊通知退款完成。
(二)罰鍰退還以現金方式之作業程序:
    1.持本處通知公文書並填妥現金退款申請書(附件2),被通知人並於領
      款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臨櫃辦理應備證件:
     (1)被通知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
        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3)如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如被通知人
        為法人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法人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及大、小章,代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3.現金退款需臨櫃辦理,由櫃檯人員先行審核上述申請書及其檢附資料
      是否正確,確認無誤核章後,傳送申訴課退款業務承辦人員複審並送
      交主管核章後,再擲還櫃檯人員依核退金額辦理退款並鍵入公路監理
      系統「退款」作業,俟全部程序完成後,再行交付現金。
五、每日申請罰鍰退還案件之申請書及相關公文,整批會送管理課逐案整單
    ;按月列印報表裝訂成冊,經申訴課退款業務複核人員逐案審核後,由
    申訴課退款業務承辦人員簽會政風室,並將相關資料檢齊分類整理依序
    排列,以供查核。
六、本處應訂定「交通違規案件退款作業流程圖」(附件3),並懸掛於本處
    及各派駐櫃檯明顯處所。
七、本作業規範自發布日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