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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中心各單
位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之個人資料之管理、
維護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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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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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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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 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三) 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四) 職員工個人資料保護意識之提升及訓練。
(五) 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知。
前項第一款由本中心各組主管指定其所屬專責辦理,第二款至第五款
由本中心第二組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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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本中心與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
通報。
(二) 本中心發生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聯繫窗口。
(三) 本中心各組之其他重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聯繫處理。
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事項,由第二組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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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項目如下:
(一) 002人事行政管理。
(二) 010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三) 020存款與匯款業務管理。
(四) 032法律服務。
(五) 051消費者保護與交易準則。
(六) 053教育或訓練行政。
(七) 058採購與供應管理。
(八) 063會計與相關服務。
(九) 06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
(十) 070發照與登記。
(十一) 077僱用服務管理。
(十二) 081學術研究。
(十三) 095其他司法行政業務。
(十四) 096其他地方政府事務。
(十五) 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前項特定目的之項目,應依本中心業務調整,適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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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之ㄧ者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 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
影響。
本中心得製作定型化表格,載明應告知事項並經由當事人簽名之方
式,辦理前項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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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
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
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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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缺漏者,應主動更正或補充之。
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
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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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中心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停止處理或利用該
個人資料。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書面記錄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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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
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書面記
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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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中心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
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前項經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
書面記錄刪除、停止蒐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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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當事人請求就本中心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
給複製本,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
不得逾十五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
當事人經本中心核准閱覽其個人資料時,保有該資料單位應派員
在場陪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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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個人資料檔案,其性質特殊或法律另有規定不應公開其檔案名稱
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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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應符合行政院及其他相關資訊作業
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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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中心依個資法第四條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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