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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十
六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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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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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應經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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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符合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免經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收費新
臺幣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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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營公用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一般價購、專案讓
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申辦變更編定之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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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因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
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變更編定之案件
,免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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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費者,不予受
理。
經依法予以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但於五年內重
新申請時,得予抵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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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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