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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文化體育活動,提倡正當娛樂並能充分使用管理區立活動
中心(兼內埔國小體育館)【以下簡稱本中心(館)】,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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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中心(館)應按使用樓層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請,不得供作居
住或營業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如向代管單位申請者,代管單
位須函文予本所備查:
(一)機關、團體應函文及檢附切結書,詳細載明使用事由、日期、
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請核准並繳
費後,方可使用。
(二)一般民眾申請者,必需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詳細載明使用事
由、日期、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
請核准並繳費後,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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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中心(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
者,本所得撤銷同意,所繳費用並不得請求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影響鄰近住家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四)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活動有損本中心(館)施設環境,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影響學生安全、校區安寧及學生上課,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七)營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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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館)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十時,晚間不得超過十時,但有特殊情形、事
先經本所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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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本中心(館)必須繳納費用另訂之(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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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中市后里區內埔國民小學使用本中心(館)辦理學校教育活
動、體育活動或其它有益身心之健康活動,為場地使用管理上
之需要,雙方另訂契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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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本中心(館)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
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本中心(館)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所同
意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使用漿糊、
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
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物品。
(五)申請人須在本場地內外搭建臺架或電氣設備時,應先經本所同
意,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
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搭
建。
(六)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活動期間場地內外秩序、設備、糾紛及違法事件、公共安全維
護、意外事件、交通及環境衛生維護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
理。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致本所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所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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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自
行處理,本所概不負責。
申請使用本中心(館)之單位或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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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所
,如有損毀應負賠償及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本所得
逕行修護,費用由場地使用人或切結書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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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不代為售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
、販賣攤位、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
申請手續前,亦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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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