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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軌道系統路線、場、站土地
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以配合各項軌道系統之興建,設臺中市軌
道系統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
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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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以本府交通局為主管機關,臺中市捷運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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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中市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
其他營運收入。
三、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四、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捐贈收入。
六、參與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增額容積等自償性財源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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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及辦理軌道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
地開發等相關支出。
二、臺中市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
管理及接駁等支出。
三、參與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償還對外舉借之本息。
五、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其他與財源規劃業務有關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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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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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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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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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