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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具性別意識之健康研究,
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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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機構、養護機構、醫療相關之職業團體、大專院校、民間組織
(以下簡稱機構),於辦理具性別意識之健康研究計畫或學術論文
時,得向本局申請下列協助:
(一)提供研究收案場域,包含本局、臺中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稱衛
生所)、本局及衛生所社區活動場合。
(二)提供研究申請相關行政協助。
(三)其他經本局核可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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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申請協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預定進行研究或收集資料前一個月,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發函至本局辦理申請作業。
(二)涉及人體試驗研究計畫者,應檢附審查通過證明。
前項申請,經本局完成審核後,以公文通知機構審核結果,對於機
構申請所提出之相關資料,不予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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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構申請協助經核可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核可之範圍內辦理研究調查。其辦理時間或收案場域等原申
請事項有變更需求者,應以書面申請變更許可。
(二)研究調查應不影響民眾權益及本局、衛生所人員作業。
(三)主動並事先與本局或衛生所聯繫預約到場收案時間,未經預約
者不得臨時到場辦理。
(四)機構派至本局、衛生所進行研究調查之人員,以經核可之申請
書所列之研究人員為限,並應配戴識別證件及攜帶核可公文影
本備查。
(五)本局及衛生所不代發研究問卷,機構若以問卷調查收集資料,
應自行發放及回收。
(六)進行研究調查時,應尊重民眾意願,並恪守研究倫理,對象若
為本局、衛生所職員,亦同。
(七)本局得視業務情況,保留調整機構研究調查時間、場域等核准
項目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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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構申請協助經核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及衛生所得立即制
止相關人員之行為,並得中止協助:
(一)進行非核准範圍之研究調查。
(二)有嚴重影響本局或衛生所之業務執行。
(三)受民眾之陳情檢舉。
(四)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之制止,由本局、衛生所同仁行之;中止協助,由本局以函文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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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構於研究完成日起三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予本局(紙本及電
子檔研究成果報告各一份),並簽署結案單辦理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