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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空餘校舍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秘字第10500061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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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空餘校舍,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
    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餘校舍:指參考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及依據本要
       點活化利用後,未依原計畫正常開放使用,尚可供作其他用途
       之空間。
   (二)管理(審核)單位:指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該校經
       管空餘校舍及其申請案之管理與審核事宜。
   (三)需求(申請)單位:指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空餘校舍租(
       借)用對象,以登記有案之文教公益團體及政府行政機關為限。
三、學校辦理空餘校舍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教學為先:空餘校舍活化使用,應以教學為優先,不得影響學
       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安全第一:校舍租(借)用於其他單位,應為具使用執照且無安
       全疑慮之建物,並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
       活動屬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
       擾,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彰顯公益:符應本府重大政策及區域發展需求,或滿足弱勢人
       文關懷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限,不涉及商
       業營利行為。
   (四)付費優惠: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各校場所開放使用
       及管理規則減免或酌予計收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五)良善管理:有關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市有財產管理、建物
       變更用途、安全防護措施等事項,確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盡良善管理之責。
四、學校辦理空餘校舍活化用途如下:
   (一)校內教學用途:如專科教室、特色教室、情境教室、英語教室
       、課輔教室、教育基地、合作社、哺乳室,或其他有關本項用
        途者。
   (二)非校內教學用途:如社區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三)幼兒教育:如公辦民營或非營利幼兒園及幼托機構,或其他有
       關本項用途者。
   (四)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
       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生態教室,或
       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五)配合教育或社會福利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如新移民
       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
       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中心、技藝教育中心、增
       置特色教室、理念學校、中途學校,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六)社會福利設施:如公私立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長青健康活力補給站、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
       、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七)美感或藝文教育:如藝文展演中心、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
       樂館、藝文交流場所,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八)產業發展:如產業發展協會、職訓中心、文創中心、社會企業
       、科技研發場所、創業籌備空間,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惟
       僅限提供會議討論之用,不涉及商業營利行為。
   (九)運動空間:如社區運動場、樂活運動站、身心障礙者運動中心
       ,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十)實驗教育: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其
       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十一)學校宿舍。
   (十二) 社區集會場所:如社區活動中心、避難中心,或其他有關
          本項用途者。
   (十三)政府行政機關場所:如檔案室、辦公室、網路中心、會議室
        、服務中心、不具危險性物品之儲藏室,或其他有關本項用
         途者。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准具教育性、公益性或公共性相關用途者。
五、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
    餘校舍,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視校舍活化利用情形、建立校舍安全耐震評估及建(使)
       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校舍資料庫。
   (二)配合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國小低年級配置低樓層
       、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檢視並調挪集中空餘校舍,以利活
       化規劃事宜。
   (三)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計畫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優先
       研擬學校空餘校舍活化專案(含經費需求),惟其使用需求規
       劃須達每週十次以上,或全學年上課天數四十%以上,且函報
       本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審查,非報經本局核准專案之空餘
       校舍應釋出活化。
   (四)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餘校舍數,
       評估可供本要點第四點活化用途之利用方式,辦理會勘及審核
       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同意申請案應報經本局核准,始得
       簽訂契約。
   (五)於每年十月底前核算空餘校舍數,提報本局彙整。
六、本局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並公布空餘校舍彙整結
    果、活化情形及相關租(借)用訊息,督導空餘校舍與需求(申請)
    單位之媒合事宜。
七、學校辦理空餘校舍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
    聚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接獲需求(申請)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會同需求
      (申請)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
       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
       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
       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二)空餘校舍租(借)用對象以登記有案之文教公益團體為優先,並
       以契約化方式辦理租(借)用。
   (三)為配合學校每學年度校務發展規劃所需,契約終止日以每年七月
       三十一日為原則。但情況特殊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逕與需求(申請)單位議定之。
   (四)空餘校舍租(借)用之申請、審核、契約訂定及收費依本要點第
       三點(四)、(五)規定辦理。非報經本局核准,不得簽訂契約
       或變更用途。
   (五)如需求(申請)單位違反核准使用計畫、契約或原訂用途,學校
       應終止契約收回租(借)用之空餘校舍。
   (六)如學校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校舍或基地使用價值,必須
       收回租(借)用之空餘校舍充作他項用途,得逕與需求(申請)
       單位議定終止契約事宜,但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七)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需求(申請)單位應負擔因租(借)用
       空餘校舍而生之費用。
   (八)空餘校舍租(借)用之申請、審核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臺中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空餘校舍提供使用申請書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空餘校舍提供使用申請審核表。
八、學校辦理空餘校舍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專案辦理獎懲:
   (一)釋出空餘校舍,提供作為落實本府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
       及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本局參照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
       勵要點規定,從優辦理敘獎,獎勵方式如附表臺中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空餘校舍活化獎勵基準表。
   (二)尚有空餘校舍但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活化利用事
       宜,本局將予以檢討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