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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管理及提升區公所召募環境保護志願服務
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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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環保志工召募運用機關為區公所。
本府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局:受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環保局:辦理評鑑、獎勵及表揚、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區公所:公告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發給志願服務證、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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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編制
(一)區公所編組之各里得成立環保志工小隊(以下簡稱志工小隊),
志工小隊每一里以一隊為原則,志工小隊名依照地區名統一訂
定,並應列名區、里名稱。
(二)每小隊編置隊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最高以五十人為限。倘既有
志工小隊超出五十人上限者,人員解任則不再遞補員額。未達
五十人上限之小隊每月隊員增減以一進一退制為原則,小隊置
小隊長一人,得由隊員推選或區公所指派。
(三)未達五十人上限之小隊欲增加員額,依各年度本府核定區公所
經費額度進行總額控管,得考量各里人口數、面積進行彈性調
整,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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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潔週及
清淨市容景觀等。
(二)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三)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
導。
(四)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區公所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五)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六)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七)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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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保志工之資格
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
保工作活動者,具有加入環保志工之資格。
不得承保意外事故保險者,不得加入環保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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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保志工保險
(一)由區公所為該區環保志工進行環保志工保險投保。
(二)區公所須協助該區環保志工向當年得標環保志工承保公司辦理
環保志工保險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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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召募
區公所應訂定並公告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召募計畫,並定期 辦理公
開召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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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保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區公所應對
志工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如附表)。
(二)新進志工須完成十二小時基礎訓練課程及十二小時之特殊訓練
課程方可領取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前項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由區公所發放,服務紀錄冊得由區公
所檢具該區環保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影本及臺中市環境保
護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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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定服務計畫及核發環保志工服務時數
(一)志工小隊應編列年度服務計畫,並經由區公所核定後開始服勤。
(二)志工小隊服務紀錄由小隊隊長提供服勤證明,每半年由區公所
督導員彙整時數後,發放時數條並核章。
(三)環保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由區公所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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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保志工獎勵與評鑑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區公所應協助該區
環保志工向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二)績優志工小隊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辦理,並就本府運用志工小
隊績優區公所給予行政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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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環保志工資格之解除
(一)環保志工半年應至少服勤十六小時,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
每半年考核一次,無正當理由,半年累積服勤時數未達服勤時
數標準三分之二者,區公所得解除其資格並辦理志工保險退保
,並於次月生效。
(二)未達服勤標準而解任者,可於滿一年後經區公所核可,得重新
申請加入環保志工小隊;但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
者則不得再申請加入志工小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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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志工小隊應編列年度計畫並依計畫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未出勤
達二個月以上,區公所得命令解散並提報環保局,辦理志工保險
退保,並於次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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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志工小隊應配合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建立小隊完整名冊
與登錄服勤及訓練等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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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運用環保志工之相關費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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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區公所應配合環保局辦理事項
(一)每二個月須辦理一次志工小隊常態性督考查核事項及措施。
(二)應配合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業務評鑑,依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指標每年提供志願服務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應配合環保局提報事項
1、環保志工保險名冊。
2、志工小隊年度服務計畫。
3、環保志工召募情形。
4、配合中央、本府政策推動及相關活動動員。
5、配合社會局不定期彙整環保志工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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