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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環保志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05012029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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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管理及提升區公所召募環境保護志願服務
    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環保志工召募運用機關為區公所。
    本府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局:受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環保局:辦理評鑑、獎勵及表揚、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區公所:公告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發給志願服務證、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三、組織編制
   (一)區公所編組之各里得成立環保志工小隊(以下簡稱志工小隊),
        志工小隊每一里以一隊為原則,志工小隊名依照地區名統一訂
        定,並應列名區、里名稱。
   (二)每小隊編置隊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最高以五十人為限。倘既有
        志工小隊超出五十人上限者,人員解任則不再遞補員額。未達
        五十人上限之小隊每月隊員增減以一進一退制為原則,小隊置
        小隊長一人,得由隊員推選或區公所指派。
   (三)未達五十人上限之小隊欲增加員額,依各年度本府核定區公所
        經費額度進行總額控管,得考量各里人口數、面積進行彈性調
        整,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潔週及
        清淨市容景觀等。
    (二)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三)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
        導。
    (四)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區公所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五)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六)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七)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五、環保志工之資格
   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
    保工作活動者,具有加入環保志工之資格。
    不得承保意外事故保險者,不得加入環保志工。
六、環保志工保險
   (一)由區公所為該區環保志工進行環保志工保險投保。
    (二)區公所須協助該區環保志工向當年得標環保志工承保公司辦理
        環保志工保險理賠。
七、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召募
    區公所應訂定並公告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召募計畫,並定期  辦理公
    開召募。
八、環保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區公所應對
        志工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如附表)。
    (二)新進志工須完成十二小時基礎訓練課程及十二小時之特殊訓練
        課程方可領取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前項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由區公所發放,服務紀錄冊得由區公
        所檢具該區環保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影本及臺中市環境保
        護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九、核定服務計畫及核發環保志工服務時數
   (一)志工小隊應編列年度服務計畫,並經由區公所核定後開始服勤。
   (二)志工小隊服務紀錄由小隊隊長提供服勤證明,每半年由區公所
        督導員彙整時數後,發放時數條並核章。
   (三)環保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由區公所開立。
十、環保志工獎勵與評鑑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區公所應協助該區
        環保志工向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二)績優志工小隊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辦理,並就本府運用志工小
        隊績優區公所給予行政獎勵。
十一、環保志工資格之解除
   (一)環保志工半年應至少服勤十六小時,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
        每半年考核一次,無正當理由,半年累積服勤時數未達服勤時
        數標準三分之二者,區公所得解除其資格並辦理志工保險退保
        ,並於次月生效。
   (二)未達服勤標準而解任者,可於滿一年後經區公所核可,得重新
        申請加入環保志工小隊;但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
        者則不得再申請加入志工小隊。
十二、志工小隊應編列年度計畫並依計畫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未出勤
      達二個月以上,區公所得命令解散並提報環保局,辦理志工保險
      退保,並於次月生效。
十三、志工小隊應配合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建立小隊完整名冊
      與登錄服勤及訓練等紀錄。
十四、運用環保志工之相關費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區公所應配合環保局辦理事項
     (一)每二個月須辦理一次志工小隊常態性督考查核事項及措施。
     (二)應配合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業務評鑑,依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指標每年提供志願服務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應配合環保局提報事項
         1、環保志工保險名冊。
         2、志工小隊年度服務計畫。
         3、環保志工召募情形。
         4、配合中央、本府政策推動及相關活動動員。
         5、配合社會局不定期彙整環保志工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