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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辦理採購案件保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政字第113000553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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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情事,
    以確保本局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三、實施時間:遇案辦理。
四、適用範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五、保密作為:
(一)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確依有關保密規定
      加強保密作為。
(二)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各科室辦理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送會
      相關科室及陳核局長時,其文書流程應依保密規定處理,以防外洩。
(三)底價或核定底價,應確實依法保密;縱為廠商報價逾底價或採保留
      決標時,在未決標前仍應依法保密。
(四)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亦不得洩
      漏領標數。
(五)評選(審)委員名單經局長核定時,即應予密封,非業務權責人員
      嚴禁探詢。函文邀請評選(審)委員應個別繕發(以同一文號),
      函文副本嚴禁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
(六)採購案件之廠商投標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防外洩。
(七)本局任何同仁因業務得知各採購案之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
      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
      前有保密義務。
(八)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密維
      護作為。
六、執行分工:
(一)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應就採購處理程序,於職權範圍內依有關文
      書處理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局各科室主管應確實負全程監督之責,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
      形簽報局長,並知會政風室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屬實,如僅涉及行政責任者,依行
      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如涉及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則函送廉政署
      或檢察機關處理。
七、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