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彰顯社會正義,維繫本市油症患
者之生活安頓及協助家庭安定,使其感受政府善意與社會重視,每年
三節發放慰問金,並提供喪葬補助及產婦營養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
|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臺中市各區區
公所。 |
|
三、關懷對象:設籍本市且經本府衛生局列冊服務之油症患者。 |
|
四、慰問及補助金額:
(一)三節慰問金: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免經申請各發放新臺幣
六千元整。
(二)喪葬補助:關懷對象死亡,依申請審核結果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萬元整。
(三)產婦營養補助:關懷對象分娩前後各二個月(共計四個月),或懷孕
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二個月(共計四個月),每月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依申請審核結果一次撥付。 |
|
五、申請程序
(一)喪葬補助:
1、關懷對象死亡,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三親等內遺屬檢具應備文件
,於死亡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關懷對象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死亡時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
尋之,屆滿無人認領即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葬埋事
宜。
3、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
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同時有二人以上向區公所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
,由代表人一人提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將視
為無法達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5、本補助與依社會救助法發放之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但同性
質補助金額較本補助金額低者,可申請補助差額。
(二)產婦營養補助
1、關懷對象分娩、懷孕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應於事實發
生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配偶或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
人申請需附委託書。
3、本補助與依社會救助法發放之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但同性
質補助金額較本補助金額低者,可申請補助差額。 |
|
六、應備文件
(一)三節慰問金: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二)喪葬補助:
1、喪葬補助申請書正本及領款收據正本。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一份。
3、殮葬費用收據正本。填寫注意事項如下:
(1)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買受人
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2)由代辦業者辦理之收據,買受人需註明「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3)品名皆需註明關懷對象姓名及殮葬相關費用等。
4、戶籍證明文件
(1)除戶謄本正本一份。
(2)申請人與關懷對象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
司帳戶影本。
6、與關懷對象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1)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2)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7.依據本計畫第六點第一款第五目申請補助差額者,除申請書及領
款收據需正本外,其他應備文件皆可提供影本。
(三)產婦營養補助:
1、一般生產者
(1)產婦營養補助申請書正本。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分娩診斷證明或嬰兒出生證明正本。
(3)請領者之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4)領款收據正本。
2、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1)產婦營養補助申請書正本。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請領者之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4)領款收據正本。
3、依據本計畫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申請補助差額者,除申請書及
領款收據需正本外,其他應備文件皆可提供影本。 |
|
七、發放程序
(一)三節慰問金:
1、區公所應於每次三節慰問金發放前一個月確認油症患者戶籍、
核對入款帳戶及繕製慰問金發放清冊(含關懷對象本人郵局存
簿局帳號、未能開戶者經切結後可提供其親屬之郵局帳戶),
並將清冊函送本府社會局辦理慰問金撥發事宜。
2、慰問金款項以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方式撥付。
(二)喪葬補助及產婦營養補助: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就申請表件進行
審查核定, 通過後併同請領收據送本府社會局,由本府社會局
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 |
|
八、其他事項:
(一)本府衛生局列冊服務名單,如有新增、解除列管、死亡等異動情
形,應即通知本府社會局及其列管地區或相關區公所。
(二)本府衛生局列冊服務名單且設籍在本市者,由區公所於三節慰問
金發放作業前應確認油症患者戶籍,如有異動需通知本府社會局
及異動後戶籍地區公所;本府衛生局列冊服務名單非設籍本市者
,由本府社會局於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前確認戶籍,如有異動者
,需通知及其所屬戶籍地區公所。
(三)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喪葬補助及產婦營養補助時,發現有戶籍
異動情形,需通知本府社會局及原戶籍地區公所。 |
|
九、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
助,如有涉及民、刑事責任,依法究辦。 |
|
十、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