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以客觀公正之觀點辦理內部稽
核,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提供改善建議,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
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組設「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內部稽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二)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三)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
善情形。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置委員12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財務管理科科長。
(二)本局庫款支付科科長。
(三)本局菸酒管理科科長。
(四)本局公產管理科科長。
(五)本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科長。
(六)本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科長。
(七)本局資訊室主任。
(八)本局秘書室主任。
(九)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一)本局會計室主任。 |
|
四、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核、政風查
核、政府採購稽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內部審核、資安稽核及其他
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
等單位人員辦理。稽核工作之分派,應避免稽核本身目前服務單位或
承辦業務。 |
|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錄等。
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不重複
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定稽
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至少
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事
項進行稽核。
(二)本小組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3年內發生
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事項者
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項目進行稽核,以
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本小組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來源
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占機關年
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
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
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
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
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
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或查
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
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關
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本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本
小組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業
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其他
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化內
部控制機制。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紀錄
。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
|
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
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調
整期程。 |
|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形,並
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善表(
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
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本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缺
失。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
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
|
八、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相關單
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簽報局長
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
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本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議。
(三)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
|
九、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列頁
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核報告
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
|
十、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
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
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
一步查處。 |
|
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
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
揭露。 |
|
十二、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
出席。 |
|
十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
|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五、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
|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