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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家電診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廢字第10400585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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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資源回收再利用,延長家電
產品生命週期,設置家電診所,以簡易維修為主,幫助市民將家電恢復功
能獲得重生,以減碳無憂達到資源永續、建構低碳城市之目標,訂定本要
點。
一、服務對象為居住於臺中市之市民。
二、實施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100年11月1日起。
(二)服務資訊
    1.寶之林環保教育園區家電診所(北屯區環中東路二段333號,週一至
      週二、週四至週六;8:00~12:00、13:00~16:30,週日為8:00~
      16:00) 。
    2.清淨園區家電診所(北屯區中平路987號家電診所內,週一至週二、
      週四至週六;8:00~12:00、13:00~16:30)。
三、產品收件維修項目(以下簡稱送件品)為電風扇、吹風機、烤箱、電
    鍋(含電子鍋)、飲水機、檯燈、果汁機(含調理機)及熱水瓶等8種
    家庭用小家電(不含營業用或團體使用)。
四、產品收件作業規定如下
(一)針對每件送件品民眾均須填寫家電維修單,並於維修同意書上簽名
      ,本局始收件,每件家電酌收新臺幣50元工本費並開立本局收據,
      更換特殊材料費用另計。
(二)如有下列送件情形之一,本局不予收件
    1.家電維修單內資料填寫不完整或維修同意書未簽名。
    2.送件產品尚在原購置之保固期間者(如未告知本局,經收件拆解後
      造成原購置保固問題或責任,由民眾自行負責)。
    3.家電品組裝不具完整性,如缺配件(電扇無扇葉、底座等)、自行拆
      解、外觀銹蝕嚴重或或拆解後有損壞之虞等情形,不予收件。
    4.家電品外表已有明顯破損缺陷,如:風扇斷裂等,不予收件。
(三)如有下列送件情形之一,本局不予維修:
    1.送件產品經認定無可供維修之材料(或零件)者。
    2.送件產品零件為特殊規格,無法拆解者。
    3.送件產品經拆解後,發現內部結構為焊接式一體成形者。
(四)經本局收件後,發現有上開情形而不予維修或無法修復者,由本局
      通知民眾另行領回,或交由本局直接回收,工本費不予退還。
(五)本局不提供消耗品(如:燈泡(管)、電池、扇葉、把手…等),且無
      代購相關配件、零件之服務。
(六)送件廠牌繁多,考量基於用電安全,不予更換相關電器之主機零件
     (如馬達等)。
五、產品取件作業規定如下
(一)經本局電話通知取件後,請民眾攜帶原送件之家電維修單至原送件
      處取回送件品。逾期3個月未領件者,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回,若仍
      未領取者,視同放棄領取,該送件品由本局回收處理,民眾不得異
      議或請求賠償。
(二)民眾自行取件,應於現場確認送件品外觀及功能無誤,本局對於民
      眾離櫃後之任何主張,概不負責。
(三)送件品經取件後7日內,如係仍遭遇維修當次相同之零件瑕疵或故
      障則予再次免費維修 (民眾須提供原送件工本費收據作為憑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