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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02268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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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
    動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
    以維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支援並提供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輔導諮詢服務。
   (十二)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人員編組、聘用及工作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督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1.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2.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科室主管、學校校長或主任兼
       任:
     1.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擬訂本中心年度實施計畫。
     3.推動本中心任務及相關業務。
   (四)督導若干人,由教育局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置輔導人員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之輔導人員擔任:
     1.規劃並推動本中心相關業務。
     2.督導各分區學校專業輔導工作。
     3.督導及指導輔導人員。
     4.定期召開輔導人員團體督導會議,瞭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
       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中心設下列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諮商輔導及研究發展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統籌規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2.年度方案計畫統籌規劃及辦理。
     3.輔導人員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專業課程之規劃與辦理。
     4.工作推廣宣導及相關手冊製作。
     5.業務工作與方案計畫成果報告彙集。
     6.學術研究成果彙整。
     7.其他交辦事項。
   (二)個案管理及行政資源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輔導成果統計及分析。
     2.人事經費預算之規劃及執行。
     3.組織規劃與人事管理。
     4.辦理輔導人員甄選及移撥工作。
     5.網站與資訊之管理。
     6.各項財產、設備及檔案管理。
     7.實習生甄選及實習統籌規劃。
     8.其他交辦事項。
   (三)適性輔導及高關懷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強化國中階段生涯發展教育。
     2.彙整所屬各國中畢業生之進路追蹤,並進行資料分析。
     3.督責所屬各國中充實適性輔導專業人力。
     4.增益教育人員適性輔導功能。
     5.建立家長、社區團體及企業單位參與適性輔導之管道。
     6.高關懷學生追蹤輔導工作統籌及彙整。
     7.中輟學生個案列管、追蹤輔導統籌及彙整。
     8.協助並支援中介教育相關業務。
     9.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輔導人員之差假管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
    人員給假辦法;績效考核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考核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約聘輔導人員成績
    考核指標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
    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籌
    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中心應每年定期於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進行成果報告,檢討本
    中心運作及服務績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