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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廣字第104010121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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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
    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增進市容觀瞻及有效執行違規廣告物之處理,
    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各款所列之違規廣告物優先依法查處,其餘違規廣告物拍照列管
    依序查處:
  (一)位於下列地區之違規廣告物:
      1.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2.都發局曾辦理街區整頓或統一市招路段,廣告物不符合本市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者。
      3.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排定重要路段、成立專案而訂定查處原則之
        地區。
      4.其他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
  (二)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未經許可擅自設
        置,或已取得許可證擅自變更廣告規格尺寸。
  (三)廣告物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顧慮之情事者:
      1.廣告物掉落,包含因災害掉落。
      2.廣告物傾頹朽壞、傾倒或搖晃等,經都發局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封閉、堵塞或妨害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開口。
      4.竹架或鋼管鷹架廣告物。
      5.經都發局會同消防局會勘認定有影響消防救災。
  (四)廣告物有下列妨害市容景觀或公共交通顧慮者:
      1.已停止使用或廢棄之廣告物,其結構、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
        露。
      2.使用閃爍式燈光不符合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或
        經交通局會同都發局會勘認定有妨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3.位於車道上方者,突出牆面超出三公尺且設置高度低於四點六公
        尺。
      4.經都發局會同交通局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報請本局處理。
  (六)廣告物文字圖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