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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
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增進市容觀瞻及有效執行違規廣告物之處理,
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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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各款所列之違規廣告物優先依法查處,其餘違規廣告物拍照列管
依序查處:
(一)位於下列地區之違規廣告物:
1.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2.都發局曾辦理街區整頓或統一市招路段,廣告物不符合本市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者。
3.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排定重要路段、成立專案而訂定查處原則之
地區。
4.其他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
(二)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未經許可擅自設
置,或已取得許可證擅自變更廣告規格尺寸。
(三)廣告物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顧慮之情事者:
1.廣告物掉落,包含因災害掉落。
2.廣告物傾頹朽壞、傾倒或搖晃等,經都發局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封閉、堵塞或妨害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開口。
4.竹架或鋼管鷹架廣告物。
5.經都發局會同消防局會勘認定有影響消防救災。
(四)廣告物有下列妨害市容景觀或公共交通顧慮者:
1.已停止使用或廢棄之廣告物,其結構、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
露。
2.使用閃爍式燈光不符合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規定或
經交通局會同都發局會勘認定有妨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3.位於車道上方者,突出牆面超出三公尺且設置高度低於四點六公
尺。
4.經都發局會同交通局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報請本局處理。
(六)廣告物文字圖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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