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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工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人字第10400134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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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員工(包括約聘、約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報支差
    旅費及參加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除「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
    旅費補充規定」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
    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為之。
二、各單位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如確因
    公派遣出差,應依開會通知單、調訓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擬定出
    差人員、期間、行程等,簽會人事室,並奉核定,始得出差。
三、出差申請程序、日數、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標準如下:
  (一)出差申請:應至本局整合性業務管理系統/個人服務/差勤管理/出
      差申請內填註「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檢附核
      准簽文,逕送人事室註登,始得出差。
  (二)出差日數: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
      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
      市、新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
      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通費:
    1.搭乘國內公車、鐵路以實際票價核實報支。
    2.搭乘高鐵及船舶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並均應檢附票根
      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無須簽奉核准。
    3.搭乘國內線飛機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並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及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除警政監以上人員外,餘
      人員應事前簽奉核准。
  (四)住宿費:檢據覈實報支。
    1.簡任(警監)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
      俸):住宿費每日上限一千八百元。
    2.薦任(警正)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住宿費每日上限一千六百元。
  (五)雜費:
    1.雜費每日得報支四百元,但參加距本局六十公里以內地區之出差者
      ,不支給雜費。
    2.審酌和平分局轄區(梨山地區除外)地屬偏遠地區,雜費比照臺中市
      政府距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
      元。
    3.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4.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
      差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
      日者,以一日計算。
四、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至本局轄區所屬分局、分駐(派出)所督導(和平
    分局除外),並使用公務車者,不以出差辦理,改採「公出」登記,
    由各單位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並副知人事室於整合性業
    務管理系統核註。
五、差旅費作業與業務分工:
  (一)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
      之管理、結報等工作。
  (二)每月結報一次,於次月十日前造具差旅費印領清冊,連同出差請示
      單及相關檢附文件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後,陳請機關首
      長核准發給。
  (三)人事室負責審核出差人員有無核准、假別的合法性及正確性及旅費
      報支採用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四)會計室負責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旅費項
      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規定。
  (五)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應依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從嚴審核,避免
      寬濫。
  (六)各申請員工應仔細核對個人所報資料,不得有虛報、重領情事,一
      經查明從嚴議處。
六、本局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如下:
  (一)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
      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
      通費。
  (二)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
      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應上級機關指派或應其他警察機關邀請參加訓練或講習得依上開補
      助規定簽核辦理。另應國內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訓練或講習僅核給公
      假,不另支給補助。
  (四)上開參加訓練或講習者,均不支給雜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