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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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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促協金:包含年度促協金(發電年度促協金、輸變電促協金、建
廠前置促協金)及專案促協金。
(二)本府促協金: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規定
撥付予本府之年度促協金。
(三)區公所促協金:依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撥付予臺中市發電設
施周邊地區區公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區公所
之年度促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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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運用促協金應依
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提報計畫,並運用於發電設施及輸變電設施
周邊地區,本府審查分工如下:
(一)運用本府促協金之計畫: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
發局)審查是否符合台電公司促協金執
行要點之運用範圍;本市各區公所提出
之計畫,並應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民政局)審查是否符合地方需求。
(二)運用區公所促協金之計畫:由民政局審查是否符合台電公司促協
金執行要點之運用範圍及地方需求。
(三)運用專案促協金之計畫:由執行機關審查,並依台電公司促協金
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
本市各區公所提出之計畫,應由民政局
審查是否符合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
之運用範圍及地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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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用促協金之預算編列原則如下:
(一)本府促協金之歲入預算編列於經發局,歲出預算編列於執行機關
。
(二)區公所促協金之歲入及歲出預算編列於各該公所,由民政局代為
辦理墊付程序。
(三)專案促協金之歲入及歲出預算編列於各該執行機關,其中本市各
區公所提報之計畫,由民政局代為辦理墊付程序。
(四)執行機關運用促協金應配合年度預算,以減少墊付程序,且提報
之計畫應依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核定額
度,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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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用促協金提報之計畫,管控原則如下:
(一)經發局負責彙整本府促協金之計畫,執行機關應依計畫期程執行
,並回報執行進度及塡報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概況表予經發局,
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二)區公所促協金及專案促協金之計畫,由執行機關依計畫期程執行
,並負責追蹤進度及彙整,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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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協金之運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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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或由本府
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