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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督導考評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報業
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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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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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地政局就各區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報業務,予
以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程序,應請各區公所先行自評〈如附表一〉,
而於考評時按考核項目記載於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二),發現缺
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區公所限期改進(如附表三)
,各區公所應將改進執行情形函報本局(如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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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評項目,得按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及內政部督導考評規定配
合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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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每年考核2次,於每年1月及6月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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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各區公所督導考評結果,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彙集年度督導考評情形作成建議改進事項函請各區公所改進,並
將改進情形陳報備查。
(二)按年度督導考評結果排列成績等第,依「臺中市地政業務執行績
效督導考評要點」之規定簽辦予以獎懲,獎勵標準如附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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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陳請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