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升公共設施維護品質,發揮公共設施
最大效益,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公共工程金質
獎頒發作業要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
本實施計畫。 |
|
二、本實施計畫選案原則如下:
(一)依據工程會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列管之公共設施為
主,及所屬機關(單位)使用二年以上之建築工程為抽查對象。
(二)每年度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視其查核負荷,適時選定適當
案件,簽奉核定後辦理,每月一件至二件為原則。
(三)其他機關交辦時得增加抽查件數。 |
|
三、本實施計畫抽查項目如下:
(一)維護管理制度:
1、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計畫、要點或手冊之訂定與修正情形,及
其完整性。
2、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之人力配置情形。
3、設施維護管理經費編列之妥適性。
4、設施維護定期(不定期)檢查頻率 、標準及方式之妥適性。
(二)維護作業品質:
1、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有無落實追蹤、管制改善情形。
2、維護作業之規劃及執行方式有無符合相關檢驗及規範。
3、歷年維護作業之規劃及維護方式及材料或設備,有無考量環
保及節能減碳等理念。
4、維護工作有無內控機制及其執行情形(例如機關自訂之自主
檢查表等);委外辦理者是否確實按契約辦理管制、查驗等。
5、維護作業期間有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及職場災害預防事項之
執行。
6、維護作業期間有無落實環境維護、生態保育及公民參與之執
行。
7、維護工作有無達到預期效益。
(三)維護文件管理:
1、完工後或變更維護管理廠商時,移交清冊、操作及維護作業
手冊等資料保存及交接是否完善,且後續相關資料之更新建
檔是否完備。
2、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相關檢查結果、維護、追蹤、管制作
業留存紀錄有無完備。
3、辦理維護工作之相關文件、紀錄等資料有無列冊管理、保存
,且相關資料完備。
4、委外維護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契約內容完備、妥
適,並依實際需求訂有保固條款。
5、有無落實依「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定,
將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正確完整公布於「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
訊公開系統」。 |
|
四、本實施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實施計畫作業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負責辦理,相關作業
流程如附件一,依查核委員之專業背景及專長,原則由三名查
核委員前往實地抽查(外聘委員二人、內聘一人為原則),依行
政程序簽請核派。
(二)實地抽查依「維護管理情形簡報」、「維護管理品質抽查」、
「維護管理文件查閱」及「抽查檢討會議」等程序進行,詳細
內容如附件二。
(三)主辦機關應於受查前填列「主辦機關維護管理自主評量表」(附
件三)、「臺中市政府公共設施全生命週期之維護管理自主檢查
表」(附件四)及「維護管理執行資料表」(附件五)。
(四)抽查時主辦機關應請內部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單位等人員列席
說明。若採委外維護,應請廠商人員配合到場說明。 |
|
五、本實施計畫抽查成績計算如下:
(一)各抽查委員依「臺中市政府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品質抽查委員紀
錄表」(附件六)進行評分。
(二)抽查成績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計算,成績之等第如下:
1、九十分以上(含九十分)者列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含八十分)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含七十分)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4、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前項總和之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
|
六、本實施計畫抽查結果之處置與追蹤如下:
(一)抽查結束,查核小組於十個工作天內將紀錄函送主辦機關,以
為後續辦理維護管理作業參考。
(二)受查機關得就抽查成績表現優良者,依獎勵基準,並考量其個
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勵基準、承辦人員敘獎之平衡性等,核實
辦理相關人員之獎勵。獎勵基準如下:
1、抽查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嘉獎二次。
2、抽查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嘉獎一次。
3、抽查成績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獎勵。
(三)抽查成績考列丙等者,由查核小組於本府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
員會聯合會報中提報,並函請主辦機關提報改善檢討報告備查。
(四)抽查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含八十五分),得依「公共工程金質
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由本府推薦參與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項。
(五)已受抽查之公共設施得於三年內實施複查,以追蹤驗證維護管
理改進成效。 |
|
七、執行本實施計畫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相關業
務費項下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