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0800730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主管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之防災教育課程發展及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
    防災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訂
    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
        、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
        實辦理。
    (二)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
        並推廣分享至學校,加強各教育階段的防災素養,將防災科技落
        實推廣於校園。
    (三)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防災教育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
        意見交流之平臺。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防災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配合全國性防災教育與教育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政策推
        動相關事務,建構以安全學習設施、學校災害管理、降低風險與
        耐災教育為核心目標的防災校園。
    (七)辦理其他防災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副執行
    秘書一人及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五人為原則,由團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
    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團長就學校教師及教官遴聘兼
    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校長甄選、主任甄選及教師介聘時,依規得於服
    務年資及特殊加分項目採計積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防災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
    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