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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綜字第10700126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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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工程會頒定
    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勞委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
    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工程品質督導小組
    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
    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及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加強
    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抽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符合
    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並消弭職業災害,以
    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設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
    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會設置之「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置委員若
    干人,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
    員選派之,小組執行指定工作人員協辦小組業務。
四、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工程會頒定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衛生
    進行督導,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五、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對年度100萬元以下工程標案及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辦理督導。
   (一)、100萬以下工程之督導比例為20%。
   (二)、100~1000萬工程之督導比例為30%。
    (三)、1000~5000萬工程之督導比例為70%
   (四)、5000萬以上工程之督導比例為100%。
六、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督導:
   (一)、工程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者。
   (二)、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得標廠商信譽欠佳,曾有不良施工紀錄者。
   (四)、變更設計達三次以上者。
   (五)、全民督工系統民眾通報或投書之工程。
   (六)、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勞動檢查機構處分之工程。
   (七)、上級交辦抽查者。
七、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督導時機定期辦理,以施工進度達百
     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對象。辦理「工程品質督導小組
     」時,監造單位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廠商應
     提供督導所需一切車輛、檢驗等人員及設備。
八、小組辦理督導時,得通知工程監造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
     驗、拆驗或鑑定。該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
     ,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
     商負擔。
九、小組辦理工程督導後應於七日內填報查核紀錄表或抽查紀錄表呈
     召集人核閱送監造單位,查核時發現缺失,監造單位應督促廠商
     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
     者,監造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本會小組核備,該等資
     料並應建檔備查。小組應將督導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
     隨時派員複查。
十、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一、小組至各單位督導施工品質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
       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
       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
       乙等」,未達七十分者「丙等」。相關人員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獎懲:
      (一)、小組督導之工程全年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
              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乙次,全年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
              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全年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如評定為全年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
              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一次,全年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下者
              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全年平均分數未滿六
              十分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過乙次。
      (二)、接受中央、本府之「工程之查核小組」查核之單項工
              程其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
              一次,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
              員嘉獎一次,如評定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
              及承辦人員申誡一次,分數七十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
              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單位主管及
              承辦人員記過一次。
      (三)、各單項工程若分別接受中央、本府及小組督導,以各
              查核單位評分總合平均計算之,並於工程完工後辦理
              獎懲。
十二、小組督導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體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工程執行機關受督導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
      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督導案件之相關人員依前點懲處。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
              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
              處理。
      (四)、委外監造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三、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本會應
       依契約規  定處理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本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