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金事宜,依「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行政院一百零三年
六月十六日院授人給字第一O三OO三一五O五號函核定之「處理道
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第六點訂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
屬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細部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
員,得依本要點發給獎勵金。
前項所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包括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
及其他配合人員。直接執行人員指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
理等人員;共同作業人員指配合交通勤務之指揮、管制及督考等人員
;其他配合人員指協助執行上開事項之人員。
第一項經費來源,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每年編列預算陳報臺中市政府
核列之,並限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支領。但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編列獎勵金之總額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處理道
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放決算數之平均數。 |
|
三、本獎勵金按工作績效核實發給,並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
給原則績效指標,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其執行交通執法、交通疏
導及交通事故處理等勤(業)務執行比重,分配各級人員支領比例。 |
|
四、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作業人員獎勵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直接執行人員:於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範圍內
支給。
(二)共同作業人員:按其業務性質,以不超過直接執行人員之百分之
八十之數額支給。
(三)其他配合人員:以不超過直接執行人員百分之五十之數額支給。
每月獎勵金百分之八十分配予執行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
理工作之直接執行員警,其支領獎勵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
表一。
每月獎勵金百分之二十分配予共同作業人員(占百分之十八點六九)
及其他配合人員(占百分之一點三一),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分局及本局保安警察大隊、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各中隊
交通業務規劃、執行、監督單位,占百分之七十七(相關人員除
依如下分類分配比例外,並依所屬單位直接執行人員合計點數占
本局總點數之比例分配之):
1、負責管考之共同作業人員(占百分之七十二):
(1)本局所屬各分局、本局保安警察大隊正、副主官,分配百分
之八。
(2)分駐、派出所、交通分小隊、警備隊正、副主管(含本局保
安警察大隊、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各中隊正、副主管),分配
百分之五十六。
(3)本局所屬各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員(含本局保安警察大隊交通
業務承辦組長及承辦人),分配百分之二十六。
(4)分駐、派出所、交通分小隊、警備隊交通業務承辦人,分配
百分之十。
2、本局所屬各分局、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勤務督導、勤務指揮管制
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
3、本局所屬各分局、本局保安警察大隊督(承)辦本案獎勵金發
放事宜之會計室、人事室、出納其他配合人員,分配百分之八。
(二)本局及本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業務規劃、執行、監督單位,占百
分之十三。
1、負責管考之共同作業人員(占百分之五十三):
(1)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交通業務核稿警政監、
交通業務核稿專員(秘書),分配百分之十。
(2)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配百分之五。
(3)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事故組、執法組組長及相關業務
承辦人,分配百分之八十五。
2、其他共同作業人員(占百分之四十四):
(1)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督察組、會計室、人事室
、綜合組、後勤組相關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
(2)本局督察室督辦交通勤業務之督導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
3、本局會計室、人事室督(辦)理本案獎勵金事宜之其他配合人
員,分配百分之三。
(三)半年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督考業務評核獎勵金,占
百分之十。 |
|
五、本獎勵金發給以本局所轄前一年交通事故發生件數與前三年平均件數
之差數為基準,降低或持平者,獎勵金支領以前點第一項各級人員每
人每月最高支領上限為限;增加者,其比率以百分之十為級距,每增
加一級距,支領上限調降百分之五。
前項數值有小數點者,以四捨五入進位至個位數。 |
|
六、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
支領本獎勵金。 |
|
七、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及其他配合人員,
如有到(離)職、請假、曠職(工)、受懲戒(處)處分,依下列標
準扣(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
全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
十日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二十日以上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一日以上
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下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處理道路交通
事故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
當月起,不發給獎勵金。
(四)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執行交通崗勤務、處理道路交通
事故,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
二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記過
(含累積數)一次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前項處分,以獎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