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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扶字第104000207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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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大政策及各局、處間法案研議
    ,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協助處理各局、處間重大法案研議。
    (三)就本府重大工程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四)影響本府不實言論或報導之協助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三、法律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二年以上之律師,未依律師
        法受懲戒處分。
    (二)現擔任各大專院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系
        教師二年以上,對地方自治、政府採購、民、刑事及公共行政學
        等學術領域,學有專精能對政府重大法案研議及決策提出適當意
        見。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高階公務人員之退休人
        員,任職期間無不良記錄。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賢達人士,願對本府重大決策案,提供法律意見。
四、本府法律顧問置三十名,由本府各機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全國各學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推薦後,
    經報本府核定後聘任之。
    法律顧問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時為止。
    本府聘任法律顧問,應發給法律顧問聘書,並載明任期。
    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
五、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對本府研議案件,洩漏於第三人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
        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或利益。
    (四)擔任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有損本府聲譽。
六、法律顧問業務由本府法制局負責,承市長之命,執行本要點規定之任
    務。
    法律顧問之運作、聘任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