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律定所屬各警察機關辦理
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民防法第四條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
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編組之成員,如下: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不含非依民防法編組之守望相助隊
)。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
|
三、協勤民力服務時數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協助維持治安、交通維護或搶救重大災害相關勤務。
(二)參與全民防衛動員、全民防空、災害防救及民防組訓之各項演訓
工作。
(三)其他協助警察勤務事項。 |
|
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程序,如下:
(一)協勤民力服務時數認證相關資料,以協勤民力編組分(小)隊為單
位,由所屬警察單位每日或每週執行統計為原則,並依每月、年
度及總時數統計表彙整審查(如附表一、二、三)後,送分局(大
隊)審核,再陳報本局(業務主政單位)復核存記,資料應保存妥
善備查。
(二)統計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影本(需蓋有「核予正本相符」及「職
名章」)或掃描電子檔陳報,期限如下:
1.每月時數統計表:次月十日前。
2.年度時數統計表:次年一月十日前。
3.總時數統計表:一百零五年起併年度時數統計表陳報。
(三)服務年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算滿三年,且服務
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附一吋半身照片二張,由所屬警察單
位造具名冊(如附表四)送分局(大隊)審核後,陳報本局(業務主
政單位)向轄區社政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審查服務時數應以召集通知書、出入登記簿及勤務分配表登載內
容予以認定。 |
|
五、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依第四點規定重新申請
,原列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併計。使用期限屆滿前遺失榮譽卡者
,填寫附表四由所屬警察單位陳報分局(大隊)轉本局(業務主政單位)
向轄區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
六、為貫徹辦理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工作之執行,本局各級警察
機關(單位)應循業務系統逐級督導協勤民力服務時數統計工作及相關
佐證資料彙整等,督考分工如下:
(一)本局防治科:督考分局及所屬警察單位辦理民防大隊暨所屬各編
組人員。
(二)本局保安科:督考分局及所屬警察單位辦理義勇警察大隊及山地
義勇警察隊暨所屬編組人員。
(三)本局犯罪預防科:督考分局及所屬警察單位辦理守望相助巡守大
隊暨所屬編組人員。
(四)交通警察大隊:督考分局及所屬警察單位辦理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暨所屬編組人員。 |
|
七、為落實本項業務之推展,內政部警政署每年督考各警察機關一次;本
局依業務系統,業務單位每月(季)得派員實施督導考核及檢討,並視
實際需要機動督導,執行人員視成效另案簽辦獎懲。 |
|
八、本局所屬各警察機關(單位)辦理協勤民力服務時數認證審查,獎懲規
定如下:
(一)全年審查達三百九十二人次至六百四十九人次,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每半年審查達六百五十人次至一千三百人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
各嘉獎一次。
(三)每半年審查一千三百零一人次以上,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
嘉獎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一人次。
(四)工作不落實,致影響協勤民力申辦榮譽卡權益,業務承辦人及業
務主管視情節輕重於申誡二次範圍內辦理懲處。
(五)凡發現違法或其他重大失職行為,另案檢討議處,並追究各級主
官(管)監督不周責任。
(六)各分局(大隊)暨其所屬單位獎懲部分,比照前五款規定,由本局
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