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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公共設施
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及災後復建工程作業機制改進方
案,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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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控管本府天然災害復建工程之執行情形,並提供相關建議及協助,
以提升復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品質與執行效能,確保復建工程能如期如
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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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範圍:
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各類天然災害災後復建經費補助專案及本府災害準
備金自行辦理之各類天然災害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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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期限:
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應依下列控管期程辦理:
(一)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復建工程實
際規模,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當年度規劃設計開口契約之
簽訂。
(二) 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案件,其規劃設計應以開口契約辦
理為原則,並於災後九十日內完成規劃設計、一百二十日內完
成招標作業及於二百四十日內完工。設計作業未以開口契約方
式辦理者,其委託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公告日期最遲不得逾災害
發生後三個月。
(三) 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案件,應於災後十
個月內完工。
(四) 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工程會)核定之完工期限辦理。
(五) 無法於次年汛期前完工之案件,最遲應於次年汛期前完成必要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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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作法:
(一)系統填報作業:
1.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有一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
系統列管,並於決標後確實登錄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
管理系統」(發包預算未達公告金額之標案決標後,請於三日
內至上開系統新增標案)。
2.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至本府「標案管考系統
」、七日前至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完
畢,逾期未填報或未據實填報者,依本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二)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檢討進度:
為掌握各項復建工程發包、施工進度及完工情形,於本府每月
召開之標案督導會報,就應發包未發包或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
以上之復建工程,進行專案檢討,會議紀錄並副知行政院主計
總處、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工程會。
(三)現勘抽查機制:
為確認復建工程確實依核定地點辦理,且工程內容以恢復原使
用功能為原則,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最低抽查比率進行現
勘抽查及品質督導(現勘紀錄應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備查);本府標案督導會報並得視需要就
進度落後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
1.核定金額十萬元以下工程免辦理現勘抽查。
2.十件以下:全數現勘抽查。
3.十一件至二十件: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四十。
4.二十一件至四十件: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三十。
5.四十一件至六十件: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二十。
6.六十一件至一百件: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十五。
7.一百零一件至五百件:現勘抽查比率百分之十。
(四)工期展延:
未能依限完工之案件,本府災害準備金自行辦理之各類天然災
害復建工程,依本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展期;行政院
專案核定之各類天然災害災後復建經費補助專案應依下列程序
申請完工期限展延,並報請行政院工程會同意:
1.各工程主辦機關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第四點規定期
限完工之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
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規定,具體敘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
之起始日期、影響天數,並檢附往來公文、協調會紀錄、氣
候統計資料或相關責任檢討等佐證資料申請工期展延。
2.展延申請提報期限以規定完工日前十個工作天內送交研考會
彙送行政院工程會申請展延完工期限,逾期或資料不全者,
均不予受理。
3.經行政院工程會審查同意展延完工期限之復建工程,如因遭
遇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於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依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再次申請展延。
前項第一款所稱不可抗力因素,指下列情形:
1.民眾陳情或抗爭。
2.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勞務標或工程標招標經流標者。
3.因災害擴大或實際需求須變更設計,致增加工期。
4.配合其他工程暫無法施作。
5.天候異常。
6.其他特殊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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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機制:
為提升復建工程執行績效,每一專案結束後,由研考會就各工程主辦
機關執行復建工程績效及內部管控等作業,依當年度災損補助情形及中
央相關函文規定,對執行績效優良或執行不力之機關做通盤評估與檢討
,適時予以獎勵或懲處。
(一)獎勵部分:
由研考會綜合考量各工程主辦機關執行核定專案內之計畫是否依
期限提報、符合抽查比率且於規定完工期限提前或如期完工案件
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嘉獎二次;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嘉獎
一次,其獎勵應以主辦人員為優先,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
人員,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且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不得超過
三人。
(二)懲處部分:
未依上揭規定辦理者,比照本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畫相關規定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百分之
十以上或逾完工期限三個月以上仍未報竣,且可歸責於執行機關
者,除有特殊因素外,主辦人員及負責督導之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協辦人員予以書面告誡;連續落後得連續懲處。
前項獎懲原則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擬定獎懲額度及人數,由研考會簽會人事處
並陳請市長核定後,行文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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