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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檔案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秘字第10300576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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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歸檔與點收

四、應行歸檔之案件,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先加以檢查整理,同一性質之案
    件應予彙集,文件如有脫漏應予補齊,手續未完備者應予補備;抽存
    之附件及污損之處均予註明,用統一規定之格式詳載案由、收發文號
    、機密等級,送交秘書室檔案股檔案管理人員簽收。機密檔案其必須
    保持高度機密性之「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文
    件,歸檔時應由承辦人員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應於封面上註
    明收發文單位名稱、年、月、日、字號及簡由,封口須由承辦人員蓋
    章後,送秘書室檔案股檔案管理人員編目歸檔。

五、國家機密文書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本局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其機密等級之核定、提前解
    密或延長保密期限,應由該公文承辦單位主管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
    之。

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歸檔案件應逐案逐件清點核對,其要領如次:
    (一)核對存查、發文清單之文號是否與案件符合。
    (二)檢閱文首、文尾及騎縫印,以判斷文件是否齊全。
    (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
    (四)檢查原件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有無漏核、漏判、漏印、漏會
        、漏發等情形。
    (五)檢查有無污損。
    (六)機密檔案之封套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七)檔案人員於清點歸檔案件時,發現有前項各款或其他疑問時,應
        先向承辦人員洽詢,視其情形予以退請補正檢齊。

七、下列文件、物品應不予點收保管:
    (一)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體積笨重、流質、氣體或易燃之爆炸品,腐蝕、消耗以及不適於
        保管者。
    (三)無關公務而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
    (四)其他無參考價值之例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