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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檔案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秘字第10300576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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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存放與保管

十、編製就緒之案件於納入案卷後,依其類別及檔號次序排列檔案櫃,順
    序存放。機密檔案之存放應與普通檔案分開,並依機密等級分別採用
    專櫃典藏及派專人管理,機密檔案如有附件,應加註原機密文書編號。

十一、存放歸檔案件之庫房應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
      (二)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內。
      (三)煙火等易燃或危險物品禁止攜入。
      (四)庫房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庫房例行檢查。

十二、受損之檔案於無法修復或歸還時,應報准銷案;對於有補抄之必要
      者加以補抄,並將經過在目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