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及其子女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運字第112002007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
    人及其子女努力向學,培育英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如下:
   (一)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暨高級進修補校)在學學
         生。
   (二)大專校院(包含空中大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暨空中專
         科學校)在學學生。
    前項獎勵對象含夜間部學生;不包含軍警院校及受領公費學生。

三、獎勵:
   (一)高中職學生每名新臺幣六千元整,獎狀乙紙。
   (二)大專校院學生每名新臺幣一萬元整,獎狀乙紙。

四、獎勵名額如下:
   (一)高中職:四名。
   (二)大專校院:六名。
    前項分配獎勵名額經審查後,如有剩餘之名額,本局得予以適當調整
    。

五、申請資格及評審優先順序:
   (一)受僱擔任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或從事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二年以
         上之本人及其子女。但駕駛員最近二年內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
         事判決確定者,本人不予獎勵。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專科,高中(職)在學學生,
         學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高中(職)在八十分以上,大學院、校
         及專科在七十五分以上,均可申請,依獎勵名額擇優發給。
   (三)前款申請人數超出獎勵名額時,以學業總成績較優者發給,如
         學業成績總平均相同時,由本局依抽籤決定之。
   (四)駕駛人得依規定就本人部分申請,至其子女部分申請核准人數
         以一名為限。

六、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本市計程車公(工)會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駕駛人本人有效之職業駕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
         本各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及學年度正式成績單。若成績單非百分
         制,需檢附百分制成績對照表供查驗。
    前項資料駕駛人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事判決確定等情事,由本局送警
    察機關查證複審後,依分配獎勵名額擇優核定之。

七、獎學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