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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友人力替代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0300513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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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精簡員額遇缺不補政策,特訂定
    本方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機關學校工友設置及移撥要點
    辦理外,並應積極採行下列替代措施及改進工作分配:
    (一)部分機關特殊性工作,如焚化爐操作、機器維修、風景區外勤
          環境整潔等,宜採委外方式辦理。
    (二)採行前款替代措施仍無法推動工作者,得另專奉市長核定後採
          行之。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或需大量人力輪班者,經檢討不適
    用本替代方案者,應朝組織編制員額檢討調整移撥或增加編制員額,
    以符合人力需求。

四、替代方案實施原則如下:
    (一)超額之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工友)出缺
          原則不得撥補人力。
    (二)非超額之機關學校:工友出缺後經檢討工作性質難以採行外包
          ,且現有人力難以分擔者,採下列方式辦理:
          1、得報本府人力專案審查小組核定後,進用臨時人員補實至
             工友編制員額數。
          2、學校未採進用臨時人員方式者,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定執行
             事務所需業務費,每位員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定。
    (三)主管業務機關對各機關學校超額之工友,每年可辦理移撥或採
          原職緩和消減不辦理移撥,但原工作地鄰近區域有職缺或本人
          有意願調離者,仍可辦理移撥。

五、經費來源:
    (一)核定自行進用者,當年度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循年度預算
          程序或依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以媒合方式進用者,當年度所需經費由原區公所支應(如受撥
          進用之機關學校得予支應者則不在此限),自次年度起,受撥
          進用之機關學校除工友預算員額減列外,並辦理相關預算編列
          轉正、原區公所覈實減列臨時人員預算員額。
    (三)本府教育局核定學校執行事務所需業務費:學校依本府附屬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相對由原編列預算項下控留支應
          ,且按實際出缺月份數核支金額。

六、除依實施原則辦理外,主管業務機關得建立工友調動平台,媒合各機
    關學校間工友互調或徵詢調補至缺額機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