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機關學校係指未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三條所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公立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第四條 環保局受委託代清除、代處理一般固體廢棄物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代清除:每公噸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代處理:每公噸依環保局每年度公告之垃圾代處理費計算 基準計收。 前項重量未滿一公噸者,以實際清理重量按比例計價。
第五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