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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本市青年創業,減輕創業
貸款利息之負擔,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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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申請人向勞工局申請,依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預算額度用完
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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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或事業體之負責人設籍臺中市一年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六歲,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臺中市,依法辦理登記或
立案。且原始設立未超過六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
1.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臺中市政府之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企業小頭家貸款。
4.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或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
貸款。
5.農業部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創業補助者。
前項申請人申貸第四款第五目者,所經營事業體依法得免申請商業登
記及免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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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以補貼第三點第四款所列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利息補貼二十
四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其補貼利率由勞工局按實際貸款
利率計算。
(一)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如有續貸或重
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勞工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一
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三百萬元為限。
(二)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應以事業體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之貸款,每人補貼之貸款金額以一百萬元
為限外,其餘每人之補貼總貸款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且不以申
請人出資額或事業體資本額為利息補貼之限制,共同創業之出資
人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貼。同一事業體申請
利息補貼應以二人為限,且補貼總貸款金額以六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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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款
第五目,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免附本款文件。
(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
款第五目,且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得免附本款文件。
(五)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六)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
補助之切結書一份。
(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勞工局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補
貼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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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息補貼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
前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按季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辦理利息補貼之請
款手續:
(一)核准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其補貼之金額為正常
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四)領據。
前項請款時間逾十五個日曆天未提出申請者,當期不予補助,但有特
殊原因經勞工局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局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不予
補貼或放棄補貼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二十四個月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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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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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
之利息:
(一)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臺中市。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與創業計畫不符。
(四)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六)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八)申請人死亡。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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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之資格條件,於申請時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勞工局得撤銷其利息補貼,並要求申請人繳回已補貼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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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