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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9038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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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業區土地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基地設置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用事業
          設施,除加油(氣)站外,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基地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者,應臨接已開闢十二公尺以上
          之道路。但其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道路,經臺中市政
          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不妨礙道路安全及秩序維護者
          ,不在此限。
              前項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第二十五條    基地設置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依第十九條規定辦
          理。
第二十六條    基地設置加油(氣)站(含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
          施)及其附屬設施,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基地設置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及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基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
          施,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基地設置液化石油氣儲存場,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基地設置運動場及運動場館,應臨接十五公尺以上道路,
          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